争抢女儿为哪般?
作者:方树清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296
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一对离婚4年的夫妻三番两次对簿公堂,孩子的学业也被迫中断。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赵某从前夫李某手里重新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2011年8月,赵某诉至东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这,已是双方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第三次对簿公堂。
2007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当时,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由于女儿晓梅年幼,且一直跟随母亲在湖南生活,从方便照顾女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晓梅随母亲赵某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同年9月,晓梅到了上学的年纪,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报名入学。李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晓梅跟随自己生活。经综合各方意见,法院依法判决晓梅跟随李某生活。同时,李某一次性付给赵某补偿款30000元。
本以为事情到此算是圆满解决,没想到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赵某称,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对女儿无法尽到责任和义务,无法保障女儿的基本生活,她要求重新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早没了往日的夫妻情分。
赵某称,2007年9月之所以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女儿晓梅没有户口,在湖南上不到学。至于李某所说的补偿款,则是女儿在湖南的生活费及来回的车旅费。去年9月女儿开学,李某及其家人不给学费,后来是我跟别人借钱给小孩上学。女儿说不想呆在这里,要跟我回湖南去。
李某则反驳赵某已丧失做母亲的资格。李某辩称,2007年9月份自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小孩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但赵某以自己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为由不让小孩上学。在补偿赵某30000元的前提下,赵某才同意让我带走小孩,现如今却又来打小孩的主意。自己并非不照顾女儿,外出打工也是为了能使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自己将女儿一直托付给爷爷奶奶悉心照料,可以说对女儿是尽到了抚养义务的。
李某称,原告于去年12月份私自将女儿从学校带走,并将自己家中的财物卷走一空,是对自己和女儿的伤害,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双方各抒己见,致调解未果。承办法官休庭后,走访了晓梅所在学校、社区,并征求晓梅的意见。经过多方的综合考虑后,法院最终判决晓梅由母亲赵某抚养。(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