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企图“金蝉脱壳”,无可被执行财产案件即将程序终结。一纸工商登记材料让法官感觉事有蹊跷,在进一步查询下,果不其然发现公司存在恶意注销的情形。

2018年1月2日,无锡梁溪法院判决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由无锡某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4400元,加班工资19712元。判决后,电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后,案件于2018年7月21日生效。

因电脑公司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陈某遂于2018年9月19日向梁溪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司被注销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心细的戴法官发现电脑公司注销的时间是2018年4月13日,此时电脑公司的诉讼明明还在二审中。戴法官凭经验感觉公司注销一事有“猫腻”,便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档案。

查询表上明确载明了被执行人的注销类别是“企业直接申请注销”,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注明“公司人员已经安置完毕,已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无欠税款,公司所有债务已经清算完毕。”

而本案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请求的就是“因劳动关系解除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这两项属于“法定补偿金”及“职工工资”。也就是说,本案注销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恶意注销公司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戴法官立刻通知申请执行人这一发现并告知法律依据,在准备将黄某(电脑公司的股东)等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时,黄某找上法院,主动请求调解。

最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黄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人民币,本案得以执结。

法官说法:

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官提醒,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注销公司并非一切万事大吉,要全面认识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