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多发性轻微刑事犯罪、当事人多为邻里或同村村民关系等特点,注重发挥调解优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自诉人赵某和被告人李某均系纱厂职工。20068月,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动手将赵某鼻骨和眼睛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李某已因抢夺罪在江苏泗洪监狱服刑,个人没有任何财产,于是,法官从李某了解到其姐姐的住址,找到李某的姐姐做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和赵某协商解决纠纷。日前,法官在泗洪监狱内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官说服教育,李某的姐姐当庭代弟弟赔偿赵某8000元。

据了解,从20071月至今年1119,该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33件,调解撤诉27件,调撤率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