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引发的官司
作者:李师柯 刘莉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604
居住两年多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家住句容的胡某怎么也没想到。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该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07年1月,胡某与张某夫妇签订一份房屋转让买卖协议,以近20万的价格购得位于句容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约定首付80000元,余款则由胡某代替张某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付完首付后,张某将钥匙也交给了胡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在胡某还清按揭贷款后,张某负责协助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0年9月,胡某突然听房管局的朋友说自己的这套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原来房屋出让人张某与王某另有债务纠纷,现王某申请法院查封了这套仍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得知该消息后胡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产权归自己。后法院裁定驳回了胡某的执行异议,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自己。
审理中,王某辩称,胡某在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胡某与张某有恶意串通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协议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付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王某没能举证证明胡某有与张某恶意串通的过错,因此胡某与张某的房屋转让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审理中胡某将房屋按揭款全部付清,张某有义务按约定协助胡某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胡某现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且系善意购买,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再采取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