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探索审委会运行新机制
作者:胡明 发布时间:2007-11-20 浏览次数:6143
本网盐城讯:今年以来,滨海法院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大胆改革,按照“规范程序、严格考核”的要求,积极探索审委会运行新机制。先后对30多起疑难、复杂及重大的上诉案件进行了议案,无一件被中院发改,有效地提高了审委会议案的质量和效率。
一、抓问题,找准突破口
当前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议事程序不科学。事前审委会的委员不了解情况,仅仅凭案件的承办人在会上宣读一下案情,就要发表意见,来不及深入的思考与分析。二是议案工作效率低。开会往往一做就是半天或一天,讨论案件东扯西拉,把握不住要点。三是议案质量没有保证。通过近两年发改案件的调查,通过审委会研究确定的案件而被发改的占有相当的比例。因为事前委员们对案情不熟悉,又没有责任承担,有时会乱发表意见一通。针对上述情况,院党组专门召开党组会,对审判委员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进一步剖析当前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统一了党组一班人的思想,审判委员会的议案必须改革,存在的问题就是改革的重点。
二、抓制度,规范议事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一是建章立制,明确职能定位。制定了《滨海法院审委会议事规则》,严格议事程序和纪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且为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具体界定,突出审委会的工作重点,遏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增长。审委会成员集中力量,真正发挥指导本院审判工作、促进法官审判业务提高的作用。二是实行事先严格审查制度。对于要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首先由案件的承办人填写议案审批表,先由庭室负责人把关,再进一步由审管办负责严格审核是否在议案的范围,最后由院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要上审委会。严格限制审委会的议案范围,有效防止少数案件承办人想通过审委会来规避承担错案责任的目的。三是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审管办一名同志专门负责审委会的相关会务工作,收集好相关的资料。为了便于委员们在会前熟悉情况,查阅资料,在会中发言有的放矢,该院规定对必须要上审委会的案件,由审管办专门负责的同志在审委会议案日前三天将需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等相关资料发送给各委员,各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去认真阅读案件审理报告和查阅相关资料,在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加快了案件的讨论节奏,不需要在会上听承办法官宣读的冗长的报告,因有会前的准备,各委员根据会前准备发表自己的意见,大大缩短讨论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抓考核,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界定议案责任。 对每个审委会委员意见的采纳率、否决率、二审维持率、二审发改率、社会效果等多项指标进行积分考核,每季度在全院公开公布,此举既增加了委员们的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委员们的责任心,使委员们在发表意见时更加认真,更加谨慎,提高了案件分析意见的准确性,使案件最后的决断更趋理性,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变无人承担责任,到人人承担责任,提高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效果。二是明确处罚措施。严格执行年度岗位目标管理制的规定,该罚则罚,毫不迁就。按规定,如果合议庭拟定事实无误而审判委员会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审判委员会对适用法律错误负责;如果审判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是由合议庭认定事实错误所引起,则由合议庭负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每件分别扣发持错误意见的审委会成员工2 O 0元责任奖,被改判的每件分别扣发持错误意见的审委会成员10 0元兑现奖。三是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讨论任何一个案件,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都是最后一个发表对案件的个人意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一言堂,并实行表决制,要求每一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意见。
通过上述改革,委会们精神集中了,责任感增强了,议案工作的民主气氛日益浓厚;定案效率和议案质量稳步提高;审判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