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隆鼻”惹的祸
作者:张爽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288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追求美丽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光彩照人,选择毫无资质的机构进行隆鼻手术,却让李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11月22,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因注射隆鼻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杨安赔偿许梅医疗费5000余元。
李梅今年将近40岁了,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她聪明能干很受上司器重,但她对自己的容貌却始终不满意,觉得自己的鼻子长得不够笔挺,为此,她一照镜子就苦恼万分。尽管周围的亲友同事经常劝说,可李梅却非常执著,整日念叨着要去整容。
今年8月,李梅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美容店做皮肤护理。期间,美容店的老板杨安向她推销起了自己店内的美容项目,听杨安提及可以为顾客进行注射隆鼻手术,保证疗效,又看到其他顾客隆鼻前后的照片对比,李梅不禁动了心。在交纳了1200元的注射费用后,杨安为李梅做了隆鼻手术,然而,等待李梅的不是期盼已久的美丽容貌,而是不尽的痛苦与伤害。术后,李梅感到鼻子持续红肿,且疼痛难忍,随即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鼻背部皮肤红肿、有肿痛,需手术治疗”。无奈之下,李梅在门诊检查后再次接受了手术治疗——“取注射隆鼻凝胶”,支出医疗费5765元。
李梅气愤之余多次找到杨安要求其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均遭拒绝。10月28日,李梅一纸诉状将杨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李梅提供的门诊病历、影像学检查会诊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注射隆鼻后出现鼻部不适的事实,而被告杨安为原告注射隆鼻手术,系医疗行为,被告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及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庭审中,被告杨安经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举证或提交答辩意见,且其为李梅实施注射隆鼻手术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其所经营的美容店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存在明显过错,故应认定侵权成立。综上,法院判决杨安赔偿李梅手术治疗支出的医疗费576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