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注重”妥处涉农案件促社会和谐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702
本网徐州讯:为切实保护了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沂法院采取“四注重”有效举措妥处涉农案件促社会和谐。一是注重更新司法理念。在处理涉农案件时,严格尊重审判规律,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把公正与效率有机结合起来,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制裁轻保护、重判决轻调解等执法观念,使得居中裁判、法律真实、平等保护、文明高效、公开透明等司法新形象得以树立。二是注重转变执行观念。即改变以前强制执行观念,对经济困难的农村被执行人,无法一次全部履行义务的,采取分期、分批执行,暂缓分期执行,暂缓执行办法,适时安排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或让其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人作担保,以真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是注重加大宣传力度。在辖区各乡镇或人口聚集较多的地区,选准突破口,对有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义务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持有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积极筹款还债,从而达到执行数人、警醒一片的目的。四是注重改变调解方式。改变重判决轻调解观念,对涉及农村中的婚姻、赡养、继承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判调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注重方式方法,因人而异,软硬兼施,全力做好协调工作,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