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所至 金石为开-姜堰法院执行局顺利处理一起上访案件
作者:孙广明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784
本网泰州讯:近日,姜堰法院执行局顺利处理一起可能引起重服上访的案件,让当事人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尊严、执行人员的真诚及司法和谐。
申请执行人李树程与被执行人姜堰市爱国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姜民二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树程于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业已歇业,其所欠当地群众集资款和客户寄存的植物油甚多,已无力偿还、兑付,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由于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民众较多,当地镇政府已着手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查,并处置了该公司的部分资产,价值21万元,拟在清查后按债权比例偿还所有债权人的款项。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镇政府已变卖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法院就应当提取全部执行款项。但其没有将有关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涉及当地村民集资款、寄存的植物油很多这一情况告知执行人员。并写“反映材料”到有关部门和本院领导进行上访。我院执行局高翔局长、副院长钱存喜同志都很重视申请人的来信来访。要求执行人员全面、认真、仔细地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
高翔局长率领执行人员多次与沈高镇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介绍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讲解有关强制执行措施和协助执行的利害关系,解释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请其配合提取部分被执行人的资产变卖款给申请执行人。与此同时,执行人员一方面将申请执行人通知到庭,把镇政府成立清理小组、资产处置方案的相关材料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复印件送达到申请人手中;另一方面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社会稳定,有利双方生产生活发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申请人懂得个案执行与案件全面统筹考虑处理的关系、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关系、执行案件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从而让申请执行人理解执行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是一致的,知道本案执行与有关部门处理被执行人的资产是有一定过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的。
申请执行人在懂得法院如果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有关群众及百姓上访,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合法有效执行的情形时,对法院有关领导及执行人员多次做相关人员的工作,讲究执行艺术,从而优先得到10000元执行款时,非常激动。执行人员司法为民的敬业精神征服了申请执行人的一些不适当想法,表示今后不再写不正确不全面的反映材料,法院是真正为民着想的。
由于思想工作到位,宣传法律全面,申请执行人乐意接受了本案执行款总额在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的处理意见,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从而使一件可能引起重复、多头上访的案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