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唐敏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462
日前,城镇居民王某夫妇购买了昆山某村村民张某夫妇的房产一套,结果张某夫妇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王某夫妇遂将他们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60万元,结果却未得到昆山法院支持,这是为何呢?
原来,王某夫妇系城镇居民。张某夫妇系某村村民,并共同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套。2017年4月14日,王某夫妇、张某夫妇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夫妇以123万元的价格将宅基地房屋出售给王某夫妇。该事经村委会得知后,被叫停。王某夫妇将张某夫妇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归属于无效。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夫妇应当将收取的30万元返还王某夫妇。至于王某夫妇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因购房合同无效,该定金条款亦无效,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只需将已收取的30万元购房定金返还王某夫妇。
法官提醒:
本案中王某夫妇不论是购买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还是通过买房再重建房屋,根据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都会必然会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夫妇属于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归属于无效,所以王某夫妇要求张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基础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