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浅析农村赡养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洪勤 发布时间:2007-11-08 浏览次数:3045
据报道,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3亿,超过总人口的10%,而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与之相伴随的一个社会现象是,农村赡养纠纷不断攀升。虽然各级基层组织和人民法院倾力调处,仍然得不到有效控制,成为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老人即使未得到赡养也抱有“家丑不可外扬”、“子不孝,父之过”的自责心理而不告之组织或不愿起诉。特别是农村老人,只要不挨饿受冻就行,但这么低的物质要求居然也得不到满足,精神赡养更无从谈起了。尽管如此,农村赡养纠纷依然呈直线上升趋势,农村老人的生存状况之严峻可见一斑。同时,该现象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使普通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产生信任危机,严重阻碍了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引发农村赡养纠纷的诱因虽然各种各样,但归根结底不外乎两大原因:
(一)社会原因。我国农民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相当一部分农村老人没有参加养老及医疗保险,如其子女不赡养,他们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二)个体原因。一是有的赡养人确因农村经济不发达、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而无力赡养。二是多子女家庭互相推诿赡养责任。子女间的非正常攀比。三是一些子女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较差,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肯回报老人。四是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父或母先亡后,就不肯再负担另一个老人的生活。五是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拒绝承担已丧失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那么,在渐入老龄化的农村社会中,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赡养纠纷的攀升并形成良性负增长乃至最终得以消除呢?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又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从机制上、观念上来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体而言,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尊老、爱老、敬老的氛围。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维权宣传,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敬老意识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
二、建立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指导基层民调组织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纠纷的调处工作,帮助老年人快捷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遏制,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此外,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更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应为老年人创造便捷、畅通的诉讼环境。比如为不能书写诉状口头起诉的老年人作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依法用好用足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依法快速办理减、免、缓交手续;对高龄、行动不便、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老年当事人,派员主动上门,就地开庭,以方便老年人诉讼;采取以案释法进村办案的方式,力求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选择典型案件到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乡、村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的现象受到谴责,对遗弃、虐待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克服“法律胜诉,亲情败诉”的现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要优先执行,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建立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削弱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在逐步减弱。在建立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原则。确保能保证农民养老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由政府制定并主导实施,对每人每年需要交纳的保险费用实行“五五制”的办法,即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共同承担50%。针对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农村养老保险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参保工作。
四、扶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如通过政府引导,积极探索养老机构投资多元化、市场化,实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民营资本投入农村养老服务业。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严格监督管理。
五、发展居家养老。依托农村社区的居家养老成为各方认同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采取专业人员上门服务、志愿者助老行动、老年互助活动。由社区建立与其远居的子女或亲属定期联系制度,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到位。加大对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完善医疗制度。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的卫生服务,并提高大病补助标准,缓解老人因病致贫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
老年人是社会上一个很重要的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生活和幸福,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诚然,农村赡养纠纷的增多与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农村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但是,只要我们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采取恰当措施,对症而下药,那么,农村赡养纠纷增多的局势势必会得以根本扭转,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势必会呈现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