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冯宝银 朱江 丁惠 发布时间:2007-11-08 浏览次数:1776
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在民法层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监护制度,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事实上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往往就是具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在这种加害人与监护人重合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很难发挥作用。东台法院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多发原因,并提出预防和矫治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父母错误的教育观念常导致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在为数不少的家长的头脑中,打孩子是一种教育方式,不打不成器,棍棒出孝子,只有打才能使其听话长记性,懂得好好学习。更多的父母认为孩子成绩差是由于其贪玩不听话造成的。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强烈愿望,使得体罚类的家庭暴力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2、施暴的家长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不懂法的家长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自己可以任意处置。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对儿童施暴。并不知道自己在侵犯孩子的权利,更不知道自己的施暴行为是虐待,不懂得虐待子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稍有不顺并施以暴力。
3、不和谐的家庭导致儿童较易遭受家庭暴力。在家庭经济情况欠佳、社会地位低下、家庭生活中的利益冲突激化以及单亲或相处不融洽的重组家庭等情况下,儿童较易遭到家庭成员的暴力攻击。此外,极少数家长出于其丑恶的人格和变态的心理,对儿童实施性暴力,以满足自己性的欲望。在这方面女童较男童受到更多的性暴力的侵害。
4、儿童自身的某些因素也导致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有些儿童存在生理、精神或行为上的问题,他们就面临着更大的被虐待可能。这类儿童由于残疾、多动等原因,往往给抚养带来困难,增添了家长的负担,少数家长容易采用对孩子施暴的作法来减轻自己的压力。
5、传统重男轻女社会性别歧视观念使女童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虐待女童的现象在我国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屡屡发生。这与重男轻女,生女儿不能传宗接代,男孩才能养儿防老等愚昧落后的观念有关,造成女童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二、预防和矫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是通过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来加以预防和矫治。要将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立法的形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惩处。要建立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得预防和救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制可循,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提高儿童自我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儿童在家庭暴力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防卫意识。面对父母的施暴只是逆来顺受,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要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学校要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用一些生动的例子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做,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三是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宣传,使家长明确对儿童施暴的责任和后果,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保护儿童的社会环境。
四是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社会支持体系。妇联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直接干预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教育和监督虐待儿童的行为。同时对虐待儿童的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减轻他们自身的压力,就如何教育好孩子做好辅导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专门帮助受虐待儿童的治疗项目,包括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和心理上的救治。社会工作机构要开设儿童危机热线,设立儿童避难所,成立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志愿者队伍,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