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金湖法院针对基层法院所受理的人身、财产赔偿案件标的一般较小的特点,在审理这两类赔偿案件中认真贯彻民事诉讼经济的原则,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院在审理人身、财物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当事人如对用药是否合理,误工、营养、护理时间和损坏的财物价值认识不一时,一般要委托法医鉴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通过司法鉴定的结论一般具备客观公正性,其鉴定结论常被法官所采信,但鉴定机构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费用有的甚至超过诉讼标的。金湖法院针对这两类诉讼案件,先是作重对案件进行调解,使当事人通过调解了却纠纷。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动员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的数额达成意见,该意见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金湖法院也不一味的委托鉴定或评估,而是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官日常生活积累的经验对损失作出一个合理的评判,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用药是否合理,可以向当地医生进行咨询,是否需要休息、营养、护理及其时间可以参考以往已审结的类似案件的结论,结合向医生咨询的意见综合进行认定。金湖法院今年1-10月份通过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根据经验法则对37件标的较小赔偿案件的损失作出认定,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判,其中只有3件当事人提出上诉,但均被二审维持原判。这37件案件如果委托鉴定或评估,每件费用按1000元计算,金湖法院就为当事人节约了3.7万元的诉讼成本。

金湖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充分贯彻民事诉讼经济原则的做法,与《诉讼费收费办法》施行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现实相得益彰,从而真正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