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第四届“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点评
作者:戚庚生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次数:767
不是颁奖词,实现不了高度浓缩情形下的精警与震撼;篇幅很有限,也不可能作深入具体的详尽分析。只想尝试着对本届金法槌杯特别奖及一等奖的获奖指导案例从方向上和基本面上进行一点简略评价,希望能对贡献的价值作简要阐明,并对后来的创造有所启发。它大体反映了省院公报编辑部研究发布时以及向最高法院公报举荐时的基本想法,归纳不准、评价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报送的“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志松等六人为盗窃互联网用户的网游账户信息,遂共谋并分工合作,利用经优化下载的木马病毒程序、自编的木马病毒免杀程序及域名服务器的劫持程序,对上海、重庆、江苏等十余个省市的27台域名服务器实施攻击和劫持,造成互联网用户在访问腾讯公司网页时,被错误引导至其放置于无锡市的携带17种网络游戏木马病毒的服务器上,致众多用户被植入各种木马病毒,损失重大;并致腾讯公司迷你网及客户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被迫关闭,造成腾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余元。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点评: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互联网时代,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信息通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密切关联,并为国家的发展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撑。与此相随的是利用互联网或在网络环境中实施危害现实社会的各种犯罪现象亦随之滋生蔓延,并大多具有侵财型后继犯罪目标。但由于人们的认识差误,或以为专门管理法规不健全而放任之,或以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而轻纵之,使其呈现出更加猖獗的态势,这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害甚烈。该案的审理法院和法官没有采用“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美声唱法,而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刑法总则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指导思想为明灯指引,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定罪准确量刑,非常好地体现了不枉不纵、罪罚相当的要求,为全省全国提供了一个十分有价值的参照范本,并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昭示:即如果尚未继续实施其他重罪的情形下,亦得依本罪判处其应得刑罚,且罪属不轻。即便闹着玩儿,那也是不行的!这对于试图实施此类犯罪的人来说,更是一个强烈的警讯:别动手,此有前车之鉴!而这一切便是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扼制和对人民利益的有效维护,因而我们可以说该案例是一个闪耀着思想光芒的范例!
2.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报送的“王某某诉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被告河西支行办理无存折借记卡而成立储蓄合同关系。由于犯罪分子在与被告联网有关银行网点自助银行的自动门秘密安装了存储式读卡器并在取款机上安装了探头,在原告不能察知、不能防范也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密码及相关信息被罪犯获取,其存储于河西支行的46.39422万元被犯罪分子用其制作的伪卡在江西、北京等地支取。王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请求法院判决银行依约付款。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其中保密的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安全的保密环境。故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所存资金及相应利息,被告未上诉。
简要点评:
这是一个深得人心、深合法意、极其重要的规则性改变,即储户无过错情形下即使致损,银行亦得依约支付储蓄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这就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为银行并非“钱柜”的出租人,而是存储资金的掌管者、持有者、控制者、利用者,即“钱库”属于银行。此种情形下,犯罪分子支取的是银行资金,故追回不能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这是在宪法法律体系精神下克服了低位规范至上主义取向的成功,也是有效厘清混乱思维并在位阶先决基础上鼎定所谓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成功,它把“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的落实到了一个具体的小小的储蓄合同纠纷的审理和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过程之中,为人民说理,替正义代言,它对落实银行作为市场平等主体的民事责任,迫使其克服惰政思维、卸责思维、俯瞰思维、霸王思维、错乱思维并努力改进自身系统加强有效管理,尊重并努力为自己的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以致对维护金融的安全,都将起到十分重大而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排除万难去实现法律精神所指之正义,他就会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引路人!
3.南京市中级法院报送的“江苏拜某进出口公司等诉许某某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申请个人竹地毯外观专利获批后,即屡次以竞争对手拜某、康拜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提起诉讼,致该公司巨额资金多次被冻结并被判令赔偿32万元,还使其对外合约不能履行而赔偿合约对方4万美元,又产生扣押货物的仓储费用、利息损失以及遭停止侵权之临时禁令损害等。后许某某的专利经他人申请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并被北京市两级法院维持认定其自始无效。本案两原告遂对许某某提起申请临时禁令、查封扣押措施侵权赔偿之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某对本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和临时禁令并使货物被查封等确属错误,并实际给原告造成了损害,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实际损失49万元,也驳回了原告超出实际损害的部分请求。后双方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简要点评:
省院审委会《参阅案例》2007年第三期曾同期发布同类的两则指导案例,并配发编者按语指出:“恶意诉讼侵犯他人权利以及错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已经日益突出,它理所当然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若不寻求有效的应对之策,同样是对公平正义观念的销蚀”。的确,支持依法维权和抑制损人之诉属于一个问题的矛盾两面,均关系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当下,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试图通过诉讼手段击打竞争对手掠取不当利益,并不惜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现象,将会逐步突出起来,它不利发展,有害和谐,影响稳定,并以更隐含与曲折的方式在更深的层次上破坏着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因而我们应当循着此一指导案例的价值方向,继续深入思考,破解更多难题,寻求更好对策。它也必将会启示全省、全国更多的法官循着正确的方向对这类现象中的更多问题进行再思考和再创造。精彩引发精彩,智慧催生智慧,人民将更加满意!因而我们在与时俱进而又十分艰辛地走向正义目标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而坚实脚印,都是值得肯定、值得欣赏的。这也是我们想要推荐给大家的每一个裁判范例的一种基本价值所在。
4.省法院刑二庭报送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冠成等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冠成、马茹梅、许冠卿分别为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及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三被告人共同利用在北京、南京成立的冠成公司之名,以代为养殖蚂蚁并进行开发的高额利润为诱饵(投资460元一年返还640元,后又调低至540元),在象征性养殖少量蚂蚁和基本没有有效的实业开发和明知无法为继的情况下,采用以后来的合同款支付前期合同款的方式,骗取吸纳了829人的“投资款”计3300余万元无力兑现,案发后,仅能追回其钱款不足300万元及部分字画等财物。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冠成等明知最终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用于还款、购物和消费,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分别判处许冠成、马茹梅、许冠卿三人死缓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没收全部财产或处罚金。后经省高院复核审核准许冠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简要点评:
在准确厘定罪与非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以及纠正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的有罪不抓、重罪轻判方面,本案具有极高的全国性范本价值。只有准确惩罚犯罪,才能有效保护人民!如果定性不准、量刑不力、有罪不惩、重罪轻判只会使犯罪分子以低廉的犯罪成本换取丰厚的犯罪获利而前赴后继,那样将使人民利益陷入更大的风险。甄别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真想还,正在还,亦能还,且合法”,此点不能光凭其供辨,而是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认定的。公众皆知不能为继,罪犯仍然疯狂套取,应该认定其诈骗故意。这样的认真分析和准确定性判处的过程,即属为人民司法,即属对“三个至上”的切实践行!当然争议难免,譬如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怎样认定主观故意,如何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已兑付部分怎样理解等等,且不只存在于法院方面。但任何犯罪均是目的支配下的实施过程,故该过程中即使形式合法的公司、合同、履约等均是作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工具与手段在过程中存在的,故仍属于本质非法。过去省院审委会《参阅案例》曾发布过江阴市的黑蚂蚁诈骗案指导案例,与此范例基本性质相类,指导思想相同,即准确定性,从重判处,严厉打击,有效扼制,以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如果没有这个基点,我们就难有冲破种种说辞迷幛的决心和勇气了。
5.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报送的“王云飞诉施奈德电气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云飞于2005年8月29日与施奈德电气公司(中国)上海分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竞业范围及离职后的一年禁止期中施奈德电气补偿其一个月基本工资,另约定了职员违约之三倍赔偿条款。2007年4月30日王云飞从被告处离职,被告发现其又在菲尼克斯公司就职并认为其与该企业存有竞争关系,经被告向上海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王云飞向施奈德公司赔偿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王云飞不服遂提起本诉。另查明被告在争议期间汇给原告24814.50元,在原告并不明了其构成的情况下,被告称其中竞业禁止补偿为20400元,而原告举证其最后一个月工资单的税后收入仅为6663元。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南京工作应适用江苏地方法规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获取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规定。而不论从被告的实际支付亦或合同约定来看,其均不达标准。故判决原被告的竞业禁止约定无效,对施奈德公司要求王云飞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简要点评:
在既要依法妥善维护企业权益,又要依法坚决维护职工权益的情况下,我们的倾向是什么,方向在哪里?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在中国国情和本案案情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合同的各种条文加以深入的研究,否则难解,甚至无解!本案在这方面为全省全国法官和企业及职工作出了一种明确的政策性指引,它所推广的既包涵江苏做法,也包涵江苏判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即使没有这样的地方法规,能不能这样判呢?是否能动,将可能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答案,这就要看我们对法律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体系性理解了。破解的钥匙有很多,关键看你用不用。在研究这个案例时,我们反复思考:又要职工禁止,又要尽量不给,这公平吗?总要给被禁止同业就职的离职职工一个活路吧,这可是让他们活得有尊严的最起码的条件!要禁止,就必须合理给付;不合理给付,也就别想禁止。想必这话人民群众是听得懂和可接受的,也是切近法律真义的。有了方向,难亦不难;没有方向,不难亦难!因而本案在基本的裁判方法论方面,亦有很高的范例价值。
6.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报送的“李某祥诉李某梅继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祥、李某梅系李圣云、周桂香之子女,第一轮农村家庭承包时,其户取得6.68亩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原被告相继结婚并与父母分户。在1995年第二轮家庭承包时,当地村委对承包地进行了重新划分,李某祥家庭取得1.8亩,李某梅家庭取得3.34亩,李圣云家庭取得1.54亩。1998年李圣云夫妻又将自己承包的1.54亩流转给本村村民芮国宁经营,协议由李某梅代签。至2005年4月4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妇相继去世,其承包地的流转收益被李格梅占有。李某祥遂起诉请求单独继承其父母生前承包的1.54亩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理由是二次承包时,李某梅取得的3.34亩中已有其母的1.54亩,故所剩的1.54亩是其父的承包地,应由其单独继承。江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基本农田的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为目的。根据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既不属于财产,更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即便是四荒地承包中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的继续承包亦不属于对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基本农田的承包户由于各种原因消户后,承包权应归于消灭,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安排。据此,该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
简要点评:
本案虽小,可谓难矣,政策性亦强,指导性亦强。作为范例在全省全国发布,更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容不得丁点差池。然而事实证明,范例就在每一位法官的手边,看你怎样去破解,怎样去创造!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说仍在我们自己的把握之中,它与司法能力因果相应,形影相随。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江宁法官做到了,我们大家也都应做到,也都能做到!只要我们不畏艰难,我们就能创造范例,作出贡献。类似本案这样范例,它不仅是类案判处的范例、思维方法的范例,同时也是能动地创造范例的范例!
7.省法院民三庭报送的“里下河地区农科所诉天补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里下河地区农科所依法取得“扬麦11号”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共有权并获另一共有权人的合约授权负责该共有知识产权的组织、实施及维护工作,并约定维权支出及维权收益一并归属之。此外,原告还依法获得“扬麦13号”、 “扬麦16号”的植物新品种权。其后,里下河地区农科所许可金土地公司独占实施上述三个植物新品种的权利,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金土地公司则与丰宝公司签订了上述品种在宝应县域的代理协议及销售管理办法,约定丰宝公司在该县的独家代理销售专版包装的“扬麦11号”、“扬麦16号”种子,期限自2007年7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了丰宝公司如管控不力造成标的物种子在县域外销售以及供种或价格混乱现象所应负担之违约责任,以图进行市场的分切和管制,也约定了外地标的物种子窜入宝应市场情况下金土地公司的协助追究责任。2007年9月,被告天补公司分别从如东、泰兴、高邮等地的种子公司合法购得前述标的物种子并在宝应县域内进行销售,因而引发本案纠纷。原告认为其侵犯了合法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专销权,遂诉请南京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该项未经原告许可的销售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被告未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利,因为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一旦作为商品合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专有销售权即“用尽”,他人从市场上购得该商品后,即取得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包括使用、转让和合法的销售,而被告天补公司依法拥有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农科所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应当遵循的普适性原理,本案中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利(含独占性生产、销售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当然也不能越过合同的相对方向使用或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他人主张,且其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须经其许可的主张于法无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点评:
本案判决对于准确地厘清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对人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知识产权领域仍存的诸多重大争议的后续处理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性和全局性意义。可以认为,它在知识产权的认知、创设、申请、管理、保护、审判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等不同方面,均具有特别重大的范例价值。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权利用尽”原则的准确解读在国际上争议仍存,甚至非常激烈,说到底它是与一个国家自身战略利益的依法维护、准确维护、有效维护密切关联的,因而我们对此必须具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并以此例为先导和示范,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可得和应得的话语权。此案最高法院公报今年已作发布。
8.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报送的“春江花园业委会诉陆家嘴物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5日被告与开发商订立协议对春江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物价批准收取服务费。2009年12月22日该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并于2008年6月21日经业主大会决议实施业主自治,随即要求被告15日内向原告移交资料和财产。经双方协议,预收的2008年7月1日后的物管费、业主押金以及08年1-6月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等232.8万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只履行了其中的55.8万元。原告遂起诉,在诉讼中被告又被裁定先于执行130万元,共主动和被动支付185.8万元。诉讼中,因原告认为双方的移交协议尚未涉及2004年至2007年被告获取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请求一并移交。经庭审查明该部分总净收益为414.25万元。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①业委会成立之前业主权利受损各别业主并不知悉,故业委会成立后有权根据业主授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的时效内追究,故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未过。②后发现的414.25万元共有部分收益的处置或分配不表示被原告在协议中放弃,故原告仍有权就该部分提出请求。③对于共有部分收益当然基于共有物权而产生,但没有被告的经营管理也不会产生,故被告应酌情分得30%较为合理。④关于被告所言尚有业主拖欠服务费131余万元问题,即使属实,亦属于其与各别欠费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属相互之间的互负债务,亦无抵销之合意,故不能抵销。综上遂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331.56万元,原告其余部分请求被驳回。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简要点评:
本案也已被今年的最高法院公报发布,它作为全省全国法官学习参照的指导范例当之无愧。在商品房销售、小区物业服务以及相关部分的物权归属等问题上的这类矛盾和诉讼纷争由来已久,万般纠结,物权法生效后又涉及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不少案件在纠缠中延宕,在延宕中纠缠,呈现出越缠越难、越难越缠的状态,群众必然会问:“咋这样呢?!”在这样解不掉化不开的胶着状态中,我们不知不觉地损失了权威。本案难吗?非常难!其中的业委会主体资格问题、业委会成立之前的权利追及问题、共有物权的前提问题(含屋顶广告、会所经营等)、账务举证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协约含义问题、共益分成及依据问题、债务抵销问题,不一而足,还有更多。可以说本案是一个难题的集成体系,然而锡山区法院的法官们,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无锡中院负责案例跟踪指导工作的法官,他们不畏难、敢碰硬、能攻坚,在宪法人民私权保护以及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总则精神的光芒指引下去具体地研究难题的解决和分则及下位法规、解释的理解适用问题,他们解决了司法难题,树立了裁判样板,贴近了法律真髓,维护了人民权益。诚然争议未必尽解,但相信本案能够经得起人民的检验,公道自在人心;也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规则终将确立!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越发闪耀出此一范例中裁判思想的光辉。
9.苏州虎丘区法院报送的“成都共软网络公司、孙显忠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另处)和被告人共软公司为非法获利由孙显忠指令被告人张天平、洪磊、梁辉勇合作,未经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所谓“番茄花园”软件,并在其中分别加插国内多家公司的商业广告插件,通过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共软公司共从广告商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92.4万余元,其侵权软件的不同版本共被下载196909次。虎丘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等未经许可盗用windows软件,已经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并以捆绑客户商业广告插件等方式牟利,违法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处共软公司罚金877万元,判处孙显忠等四人三年半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刑,并各处10-100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其292.4万元违法所得,与所处罚金一起上缴国库。
简要点评:
本案的法律适用或许不算太难,但其中包含着一个极其重要的启示性信息:即应当通过省院公报甚至最高法院公报这样的权威发布,适时启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打击并逐步增强打击力度。如果此一刑法条款仍然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或在纠缠争执中止步不前,我们就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坚持适时启动,与时俱进,实施适度而有力的依法惩治,才能促进依法自主创新,并避免在国际争端中陷于更大被动,这才是对国家发展利益和人民核心利益的有效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范本价值,我们正在深入研究并积极向最高法院公报推荐。
10.常州市中级法院报送的“黄金益等票据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6年5-10月间被告人黄金益与被告人刘国田共谋利用假承兑汇票骗钱。被告人郭亚夫身为荆门农行掇刀支行营业部主任在应知并明知情况下仍为黄、刘提供该行经手的真实承兑汇票的复印件,黄、刘利用该复印件,自己或委托他人伪造了票面金额计为61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9张,以急需投资和该票可承兑贴现的谎言分四次从常州市华美塑业公司负责人邱金福处骗得人民币共290万元,案发后追回款项仅53万元。其中黄、刘参与了全部犯罪,郭亚夫在知悉黄、刘第一次伪造票据犯罪后,仍继续为其伪造票据骗取钱财提供帮助。常州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共同配合,多次实施伪造承兑汇票,导致他人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系共同犯罪。黄、刘二人利用伪造的金融票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票据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构成票据诈骗罪。该院遂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金益有期徒刑15年,罚金15万元;判处刘国田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万元;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郭亚夫有期徒刑6年,罚金6万元。黄金益不服上诉,被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点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涉及金融的侵财型犯罪呈多发和蔓延态势;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公民法人不谙金融业务之弱点,与金融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相关犯罪,致金融风险增加,人民损失惨重。怎样才能做到准确打击、实现有效扼制,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权益,这也是摆在人民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面对这个课题,本案法官交出了一份范例性答卷,其在准确定罪和恰当量刑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出这份答卷同样是要面对各种歧争纷扰的,同样有不少难题需要在正确方向的指引下加以研究解决。譬如轻刑化的长远趋势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关系,犯罪态势与量刑轻重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均体现在我们对每一个刑事案件包括本案的审判之中。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准确惩罚犯罪、有效保护人民、努力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否则很多问题就争不清爽。本案中对各种关系的处理是恰当的,因而在择重判处、准确定性、内外兼治、罚金适用等各个方面均具有作为指导范例的闪光品质。
结语:由于奖项、特别是高等级奖项的数量限制,以及评委评价的角度不同,因而评比仍是一种相对的比较;金法槌杯奖项是由省院公报编辑部提名,最终由省院的审委会委员评定的,所以说它在省内仍是最具权威的、也是最为闪光的,其中有八件已经被最高法院公报发布,其余的亦正在研究中。当然,二、三等奖,甚至提名奖,都不容易,也都各具其重要的指导价值,这些价值均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公报看中而发布。不少同志反映,被省院和最高法院公报发布即是一种重大的价值肯定和荣誉。所以希望大家珍视这样的评价和荣誉,并在今后指导案例的创制、跟踪、筛选、编报、研究、发布工作中共勉,争取创造出更多让人民满意的精彩范例来,去实施更好的社会导向,去开创全省案例指导工作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