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夫妻,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因妻子婚前婚后无住房,又因小孩尚幼,双方达成一致遂妻子生活,妻子要求丈夫婚前财产中的住房一间给其居住。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吉某与丈夫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1130登记结婚,2007314生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用。

 

庭审中,丈夫江某表示同意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妻子以离婚后带着孩子无处居住为由,要求被告安排一间房屋给其母子居住,江某对妻子的此项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了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鉴于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要求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婚生小孩尚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故本院确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育费。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安排一间房屋供其居住的问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可由被告适当给予经济帮助,本院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元。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生活费250元,小孩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