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运用多种方法促成夫妻和解
作者:吕宁宁 耿晶 董可伟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686
本网徐州讯:邳州市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和教育,促进夫妻和解,大大降低了离婚率,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该院采取的措施是指:一是消除误会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有些离婚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误会造成的,只要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二是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三是感化对方法;即由不愿离婚的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感化对方。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应当主动与对方沟通,以实际行动感化对方,争取对方的理解。法官应当指导和督促不愿离婚者加强沟通,并为其提供或创造必要的条件。四是批评教育法;即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回心转意,这也可以让对方有被安慰的感觉。这种方法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促成婚姻和好。 五是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可以争取对方的谅解,使另一方看到希望,有利于婚姻和好。六是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七是分析前景法;即对婚姻的前景进行分析,引导双方对婚姻正确认识。这种方法,对于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可以使当事人增强对婚姻的信心;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可以使当事人放弃幻想,接受和平离婚。八是区别对待法;即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有的则应趁热打铁,一气呵成;有的则应冷却处理,等待时机;有的需要批评教育,有的需要表彰鼓励;有的则应当作和好工作,有的则应当作调离工作;等等。要根据具体案件,决定具体方法和目标。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当离则离,不当离则不离,要善于灵活掌握离婚案件的最佳处理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