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保安共谋偷运一车稻谷4人平分。112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犯职务侵占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缪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某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决定撤销缓刑部分;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告人王某、丁某系射阳县某装卸有限公司安排在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负责短倒运输的驾驶员。20116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经与丁某以及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保安邓某、缪某共谋,由当晚负责短倒运输的被告人王某、丁某将稻谷偷运出公司,到时由负责在门卫处值班的被告人邓某、缪某放行,稻谷卖掉后所得赃款4人平分。当日夜11时许,被告人缪某将射阳港联防巡逻队的巡逻队员引开,被告人王某将8.32吨价值计人民币24128元的淮稻5号稻谷从公司一号仓库装运上车,运到公司大门西侧磅房过磅后,由被告人丁某将该车开出公司大门,被告人邓某在门卫处放行。被告人丁某联系被告人唐(射阳县兴桥镇日新村农民)后,于当日夜在海通工业园西边一条路上将该稻谷销赃给被告人唐某,非法得款人民币9100元。后被告人邓某、缪某、王某各分得人民币2500元,余款被被告人丁某所得。

 

被告人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所卖稻谷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于同年69日将该稻谷以人民币20750元销售给某面粉厂。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唐某分别于2011614日、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缪某、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退出赃款7548元,被告人缪某、王某分别退出赃款7500元,被告人丁某退出赃款1600元,退出赃款均已发还给益海公司。被告人唐某退出非法所得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缪某、王某、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被告人邓某、缪某、王某、丁某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