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几年来,建湖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行政协调和解机制,连续三年行政诉讼案件和解撤诉率均保持在50%以上。今年审结的25件行政诉讼案件,和解撤诉达18件,和解撤诉率为72%。目前,该院行政审判工作已呈现无新增涉诉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申诉案件、上诉案件少的“三无一少”良好态势。其主要做法是:

一、采取五项措施,增强行政法官的协调和解能力

1、充实优化行政审判队伍。该院根据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有较好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调整充实到行政审判庭,建立一支能够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审判队伍。

2、强化行政法官和谐司法意识。该院针对行政案件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易激化这一特点,经常性地对行政法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开展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强化他们的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

3、加强行政法官的业务学习。该院针对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涉及行政法律法规广这一特点,把加强行政法官的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在做好岗位练兵的同时,选送他们到上级法院进行业务培训,鼓励他们参加学历教育。目前,该院行政庭5名干警中有2名干警参加了在职法律硕士学习。

4、磨练行政法官的协调技能。该院行政庭定期召开典型案例分析会,研究行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法院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成功经验,尝试行政案件协调的新思路、新方式,在不断总结探索的基础上磨练行政法官的协调技能。

5、改革考核行政法官的评判标准。该院把积极协调处理官民纠纷、促进官民和谐,作为考核行政审判工作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对处理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不力、案件处理不当,从而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承办人员,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五项机制,拓宽行政案件协调和解领域

1、建立重大案件联动协调机制。对一些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有上访苗头的行政诉讼案件,院领导亲自参与,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汇报,争取县委、县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主动与所涉行政机关进行会商,共同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近几年来,该院受理的46件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通过运用联动协调机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机制。为增强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对一些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在接受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同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协调。如该院在审理某塑料厂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一案时,全县30多家同类企业予以高度关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旁听此案庭审、了解案情后,主动帮助法院与原告沟通,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3、建立人民陪审员介入协调机制。该院根据行政案件的案情需要,选用不同专业类型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协调。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优势,钝化官民矛盾。如李某不服劳动部门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起诉前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在审理此案时,该院邀请一名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该陪审员在庭后耐心向李某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告知并协助其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后李某主动撤诉。

4、建立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协调机制。该院不断建立和完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听证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注重运用行政听证这一平台,辩法析理,说服教育,平衡各方利益。近几年来,该院受理的200多件非诉行政案件,近一半通过听证协调,得到了妥善处理。

5、建立案后督促履行机制。该院对协调撤诉的行政案件,为防止案结事未了,继续关注和督促行政机关对协调协议的履行和承诺的兑现,跟踪监督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促进其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真正实现。该院建立案后督促履行制度后,所审结的撤诉案件无一件提起申诉。

三、坚持五项原则,提高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规范化水平

1、坚持协调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原则。将行政协调工作贯穿在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庭审后乃至宣判前。庭前证据交换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缓和其过急的心理;庭审时,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宣判后,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力争做到“胜败皆明”。

2、坚持灵活协调原则。结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因案制宜,灵活制定协调方案,努力使矛盾纠纷及时平息。

3、坚持依法协调、有限协调原则。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前提,依法规范协调,坚持做到不对“严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讼协调,不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协调和解。

4、坚持自愿协调原则。坚持以双方合意为基础,充分尊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愿,确保协调协议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禁止为片面追求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方案。

5、坚持调判结合原则。正确处理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或不同意撤诉的,及时恢复审理,作出裁判。反对以和稀泥式协调,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以拖压调、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