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黄金大盗”一审获刑十二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次数:880
被告人李某有抢劫、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前科,2018年年底来如皋打工。2020年4月底至5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磨头镇、如城街道等地,采用技术开锁、翻窗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黄金珠宝首饰、烟酒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495918元。其中,李某在被害人施某家中窃得施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钥匙后,进入店铺内盗窃保险柜中的现金10300元及黄金珠宝首饰852件(价值人民币2424820元),并将黄金珠宝首饰埋藏于如皋市花市路中间绿化带中。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如皋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7月6日,经被告人李某指认,侦查人员在绿化带中起获全部被盗黄金珠宝首饰,已发还被害人。
如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法官说法】
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的合理因素,也适应了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发展。本案被告人李某经预谋蹲点、跟踪,多次入室实施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较长时间内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理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认罪后主动配合公安干警指认现场,起获藏匿的赃物,其家属代为退赃,最大限度减少了被害人的巨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