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指示售货无证据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吴向东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286
在现实的购销业务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卖家凭实际买家的电话指示,向买家的雇员交付货物,并由该雇员签字确认收到了货物。但卖家在催收货款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实际买家不认账的情形,并最终导致对簿公堂。近日,高邮法院就依法审理了符合这种情形的一起案件,由于卖家手头上的证据缺乏,最终法院判决由签字收货的雇员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高邮某机电公司诉称,2010年下半年,被告朱某因开办某罗氏沼虾育苗场,与原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朱某电话通知,原告凭来人所持的购货清单向其供货,并由来人在供货清单上签字,货款待电器全部安装结束后一次性结清。后被告朱某多次通知原告让其所聘电工顾某到原告处赊购电器件并在原告的销售清单上签字,货款共计19000余元。嗣后,原告向朱某催要货款时,朱某与顾某互相推诿,都认为这笔货款不应由其支付。以至于原告将朱某和顾某一起诉至法院。
高邮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称;其与原告之间的货款早已结清,而且自己没有授权顾某向原告购买电器,原告与顾某之间的业务与自己无关。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朱某应对由被告顾某签字的业务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高邮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顾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