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一次帮人锯树的过程中从5米高的树上跌落下来,造成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找他锯树的昔日好友王某却只愿意赔付二万元。朱某只得以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公堂。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的分歧较大。朱某认为自己是受王某雇佣去锯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三十六万元。王某则认为朱某是承揽锯树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故王某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安排、指挥朱某锯树,并在现场予以协助,朱某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虽然朱某自带了部分锯树工具,但这是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结果,不能因此而改变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但朱某时常从事锯树工作,应当具有丰富的经验,朱某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跌落,而王某经济能力有限,故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