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判决一起因亲子纠纷引发的离婚案。

 

原告张洋(30岁)与被告杨婷婷(29岁)于2007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刚开始两人属异地恋爱,原告张洋在上海打工,被告杨婷婷在广州打工,20086月份两人先后回到建湖老家,在建湖工作并一起同居生活,2009321日生一男孩张小烨,2009427日补办结婚登记。

 

婚后,张洋常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原告张洋曾于200910月向建湖县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119月,张洋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诉称其与妻子杨婷婷第一次住一起发生关系后十几天,杨婷婷就说自己好像怀孕了,要求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的确是怀孕了,所以经其推算,儿子张小烨并非自己亲生,要求离婚后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杨婷婷坚持孩子就是张洋亲生的,但是拒绝让儿子小烨与原告张洋做亲子鉴定。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调解和好工作未果,做被告杨婷婷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同意做亲子鉴定未果。双方对在一起开始生活的时间没有异议,但张洋未能提供杨婷婷到医院查出怀孕的具体时间,法院依职权到当初杨婷婷就诊的医院也没有调查到相关诊疗单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张洋和杨婷婷在婚前就有同居行为,且张洋和杨婷婷是生育子女后进行的婚姻登记,张洋没有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小烨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所以法院认为张洋和张小烨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最终法院于20111020日依法判决张洋与杨婷婷离婚,男孩张小烨随杨婷婷生活,张洋依法给付抚养费。(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