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裁判具有影响的诸因素中,法官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是主要因素、但男女性别差异构成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专业训练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偏好于判决,而性别构成则可能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方面有更大的影响。

一、影响离婚案件裁判的因素

几乎没有人怀疑,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具有一些共同特性,即就法律文本提供解决案件的方法。法官们受到的法律知识教育对于法官的裁判有重大的影响。诉讼法的变迁史表明:由国家法律设计的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标准往往会给法官提供可供选择的裁判形式??如判决、调解、裁定等。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提供甚至因国家权力的选择而走向法定化??即依法裁判。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法官对裁判形式选择相对自由,但国家仍给法官提供标准??如判例。无论采取何种态度,法律对一般的类案件是规定了一定的形式,这是一种在通常意义上的裁判选择形式。因此,法律对于法官具有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接受的法律专业训练对于法官能够很好地完成裁判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并不是机械依照法律裁判案件,一方面因为法律较为抽象,需要与案件实际相结合,另一方面法官又受到自身性格和社会经验的影响,这与男女性的性别构成有很大的关联性。详细比对影响离婚案件裁判的诸因素,发现男女性法官即使接受了同样的法律专业训练,其裁判案件的方法或结果可能有差异。

法官裁判离婚案件涉及到诸因素中,重点是法律专业训练和法官个性两类,前者受国家政策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例如,妇女地位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变化等;后者与人的生物性本性及个人的生活经历有关。例如性别及年龄、部分还涉及到法官本人的家庭生活情况。

应当重视法律知识与性别构成对离婚案件裁判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考虑:其一,在当今中国法律界,法律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要求法律人具有共同法律价值逐步成为了主流观点,法律专业训练的过程与法官的思维方向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其二,确实存在不同的男女性对社会的不同观念。中国社会向有妇女是弱势群体以及对妇女必须忠贞的看法,离婚案件中,男性法官具有的权利道德和女性法官的关怀道德,男性发现有人指控违反规则,会迅速进行审理,并予以谴责,如对有第三者会反映更激烈些。而女性要比男性更理解人,当有人违反规则时,女性法官会担心努力判断指控是否正确会伤害感情。男性趋向于根据不讲情面的简单规则来判断是否违反了规则。女性则趋向于根据不其全部人文语境来评价受指控的规则违反,特别关注不伤害关系的重要性。因此,男女性法官对离婚案件中权利保护方具有一定倾向性。

二、法官性别构成对离婚案件裁判的影响

男女性的差别在于生物性也在于养育性,即后天的成长环境。裁判离婚案件时,由于法官经历了法律专业的训练,努力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男女性性别构成对离婚案件裁判的的影响在减少,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的。

基于性别构成本身的差异,男性可能更重视法条,强调技术细节、规则、严格解释。女性强调衡平,重视宽泛的标准、实质性的正义和裁量。实践中男性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女方是否有第三者等因素,而女性法官潜意识中更关注女性等弱势利益主体。

男、女性心理性质不同。女性情感一般说更细腻,且更具有耐心,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调解方面更具优势。男性一般地更具有粗犷性,细腻性较差,但在处置特别情形时更果敢,因此在判决方面更具有一定优势。女性法律世界观更情愿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来判决,不受那种要求人们蒙上眼睛不看全体的规则的限制,也不感到判决要服从普遍和中性原则是麻烦事。男性法律世界观点总是从丰富的案件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著的事实,让它们在法律中起作用。并且由于身体等自然原因,女性在裁判案件时更关注的本身和家庭的安全问题,而男性则考虑得相对教少。

在裁判技巧方面,男女性法官也有细微的差别。女性法官更喜欢运用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的力量做当事人的工作。男性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喜欢就事论事,不喜欢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介入。   

在裁判思维方面。即使随着社会的不段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的来说,女性还是更多地承担家庭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社会对于女性赋予了更多的承担家庭责任的期待,而男性相对则更少。因此,为了满足这种期待,女性则可能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被灌输了更多家庭观念和意识,因此办案件中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此种思维带入案件中。

三、性别构成基础上法律专业训练对离婚案件裁判的影响

法律规则的刚性特征使男性法官更为偏好判决。由于规则本身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故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学专业训练,一般比较强调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可能会使接受更多法学教育的法官具有更强的规则意识,也就可能更强调程序上解决即偏好判决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男性法官在秩序、逻辑方面具有先天的一种喜好,因此更愿意遵守原则,因此在裁判案件时,不愿意牺牲原则来促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达成,判决成为他一种潜在的一种倾向,即使在上级法院强调调解率的情况下,这种倾向的改变也是较少的。

法律专业训练对男女性法官的价值判断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女性先天的更为关注弱者、同情弱者的性格,因此其即使接受了较高的法律专业训练,她也是可能更为注意法律之外的东西,如裁判案件时关注家庭关系的和睦、子女成长的社会环境等。

四、建议

由于男女性法官在裁判离婚案件时具有互补性,能够更好地司法服务当事人的作用,因此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多配备一些女性法官,实行男女混合性合议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