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要加强人文关怀
作者:冯立红 发布时间:2007-11-02 浏览次数:1676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的司法人员仍固守封建传统观念,认为法不是约束当权者、权力机关的,而是用来管老百姓的,甚至一些地方为了经济利益而践踏了人民的权利。这些做法与当前司法进步中彰显的法律人文关怀格格不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某检察机关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正在参加高考,于是便对工作进行了调整,避免影响孩子的高考;又如“零口供”的实施,对在校学生违法暂缓起诉,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等等。越来越多的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所说:“这说明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意识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观念的增强,司法机关正在用实际行动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中的人文关怀最重要的就是对人权的保护。人权的司法保护体现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上诉、执行的全过程。司法机关通过国家强制力能够更有力地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人文关怀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不与法理相悖的人文关怀彰显的是司法的进步,而形式化的人文关怀则是司法庸俗化的表现。司法实践中注重人文关怀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主体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义举正当的程序进行的公正的、理性的、非歧视性的司法活动。司法的人文关怀并不是降低对法律的标准。如果在司法活动中法外施恩、份外帮助,把对相对人的迎合曲解为“人文关怀”,不仅有悖于常理,也无益于法治。强调人文关怀的司法,要以公正为前提,不能动辄就套用“人文关怀”来解读法律、运用法律,否则就损害了人文关怀精神的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避免法律人文关怀的形式化和庸俗化,在司法实践中就一定能做到进退自如,依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