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部分明确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该部分是党和国家当前及今后法治建设尤其是政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文字不多,但先后四次提到“权威”二字,作为履行法治建设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如何提高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维,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水平,是当前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提高和维护司法权威:

一、提高法官政治和业务素质,让人民群众信任法院、信任法官

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关系涉案当事人最为直接、现实的利益,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和为贵传统观念较强的国家中,老百姓不愿意轻易打官司,即便是企业间产生纠纷,诉讼也不是解决纠纷的首选,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基本是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矛盾或者矛盾已经很尖锐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选择。本着对法院信任、对法官信任的心理,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对纠纷双方意义重大。

法官是否具备公平、公正、中立、高效的办案理念,是否具备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能否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杜绝枉法裁判现象,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只有不断加强法官政治、业务方面教育、培训和学习,才能有效提高法官素质,让法官成为社会上最值得信任的人,才能有效提高司法权威。

二、准确理解、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肖扬院长对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提出的指导方针。意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调解结案,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这两种结案方式无论采取取一种,都为了一个案结事了的目的。调解结案好处多有目共睹,但绝不意味着可以以调代判,久调不决,使调解成为部分当事人要挟对方、推卸责任、拖延还款甚至要挟法官的手段。因此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不影响办案效率的基础上。调解结案如果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但任何事物都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迟迟达不成调解协议,依然强求调解结案的话,反而有可能使调解成为部分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筹码,即便结案,当事人的纠纷也有可能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可能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隐患,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这是对调解结案的错误理解,反而会损害司法权危。对于这类案件应该严格分清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时判决。

三、强化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兑现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司法的权威来自于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地遵守,作为司法成果表现形式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地履行是司法权威最直观地体现。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去矫正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裁判文书直接作用到具体个人。裁判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变现,是对司法的劳动成果的否定,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否定。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并进一步加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使裁判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兑现,真正通过司法维护社会正义,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让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真正通过裁判文书的执行,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进而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信任感,这将对维护和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让社会了解司法工作

司法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司法单位和司法工作者应当对自己的工作加强宣传,让社会了解司法工作,理解司法工作,进而支持司法工作。通过宣传,将司法过程公布在阳光之下,让守法者对司法工作充满信心,让违法者和将要违法者看到违法的后果,让司法更具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