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维护农村稳定,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很多。在诸多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因素中,直接由土地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农村的稳定和发展的影响显得更直接、更持久。本文所述的涉及土地问题的纠纷,是指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纠纷。出现此类纠纷后,当事人对立情绪往往较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又往往选择到法院诉讼。因此,此类纠纷案件(不含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其他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在近几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因此对此类案件特点、成因以及如何应对进行调研具有非常重要。

一、土地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洪泽法院共受理涉及土地纠纷案件110件,与2005年受理的63件相比,上升了63.4个百分点;2007年上半年受理74件,与2006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1.4个百分点。2006年与2005年相比,在新增的47件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共35件,占新增案件总数的80.2%,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9件,占新增案件总数的16.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5件,占新增案件总数的12.9%。

2、案件调解难度较大。涉及土地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而且大多数在起诉前已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解,在矛盾没有解决好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到法院起诉。所以,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立情绪仍然较大,诉讼调解难度当然较大。

3、案件处理结果的辐射效果明显。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同一类型案件当事人有较大影响。如在涉及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前后,种地的效益差距较大,流出方想方设法要收回土地,而流入方则千方百计要保住土地经营权,这类纠纷的起因和过错责任基本相同。有相似纠纷的群众大多数以法院的处理结果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二、土地纠纷的特点成因

外部原因:

1、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引发了新一轮农民争抢土地热潮。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采取了农业税减免和一定补贴的具体政策措施,种地效益明显提升,广大农民种地积极性高涨。长期以来,由于农业负担重,种地效益低,农民不愿意种地,甚至弃耕、抛荒或者倒贴钱找人耕种承包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现在的情形则完全不同,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政策支持,农民又开始重新重视土地的价值,加之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农民自己缺少更好的谋生技巧,获取非农职业及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部分人即使在城镇谋取了非农职业,但多数在建筑工地做工等,稳定性极差,收入有限,还要面临着城市生活消费水平高、子女上学难等一系列压力。因此,一些离土打工农民产生了回乡承包土地的想法,一些原先被放弃的承包地开始被人争相耕种,一些由他人代耕的土地,原承包人也急着索回,由此而产生的争执和矛盾演化为大量纠纷。

2、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导致对土地需求不断增加,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且实行承包经营,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必然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承包农户的利益。特别在土地是一种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情况下,征地还涉及到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当然,还涉及到了政府及企业法人(房地产企业等)的利益。国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土地征用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实践中上述政策和法律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并引起了大量纠纷。在大量的土地征用中,也有部分属于滥征或盲目征地。有的地方将城市建设需要、发展地方经济、兴办工业园、改善投资环境等一概视为公共利益,滥用土地征用权或违法圈占土地,有些是地方决策失误,在土地征用上不够慎重,征地随意性严重,往往超出公共利益需要。以上原因导致失地、少地农户不断且大量增多,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丧失或受到影响,生活无法保障。并且现有的补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补偿标准和具体分配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明显,因此,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存在各种利益的搏弈。利益搏弈中公权力可能占上风,受到影响的农民则可能通过诉讼或上访等方式反映自己的请求及维护自己的利益。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缺少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