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非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严洁 发布时间:2007-11-02 浏览次数:1531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的以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方式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减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以自杀、自残、恶意投诉、无理上访等不正当“非暴力”方式给法院和执行人员施加压力、阻碍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却呈上升趋势。鉴于此,如东法院就当前如何有效预防、制止“非暴力”方式抗拒执行问题,破解“执行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非暴力”抗拒执行的表现特点及危害
相较传统式的直接暴力抗法,“非暴力” 抗法行为以自身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要挟和威迫为特点, 其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及其亲属以自杀、自残等方式抗拒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如东法院近年来共发生此类抗法案件18件。此类抗法行为大部分发生于对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大部分没有固定职业,文化水平较低,情绪易走极端,但他们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采用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执行会难逃法律的惩处,故而采取自杀、自残的方式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
二是当事人以老弱病残家属为要挟抗拒执行的。此类事件多数发生于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有固定职业,部分人还曾接受过良好教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采取一些“巧妙”办法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以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
非暴力抗拒执行现象严重妨碍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非暴力”抗拒执行现象的频发,使得相当数量的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这种现象不仅使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二是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执行中遇到当事人自杀、自残或有此倾向的,执行人员往往不得不暂停采取强制措施。这样一来,执行期限被迫拖延,执行工作极易陷入被动。
三是易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恶化执法环境。受到“非暴力”抗法的负面影响,人们一旦意识到法院对非暴力行为的无所适从,将会以倒错的眼光对待法院执行,一旦这种意识成风,法院的执行工作将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二、“非暴力”抗拒执行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导致心理定势错位。这种心理定势上的错位,一旦当事人再没有推脱耍赖的借口,便以“非暴力”来抗拒执行。
二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诉讼风险意识。一些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不强,将经营交往活动中产生的风险一味强加于法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
三是缺乏对“非暴力”抗法有效的威慑、遏制手段。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多种顾虑,往往对“非暴力”抗法行为采取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极少以妨碍执行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无形中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
四是立法滞后与客观现实间的矛盾。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强制执行法》,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比较少,而且很多条文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还不能适应应对“非暴力”抗法的需要。
三、“非暴力”抗拒执行现象的应对措施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方针。对重大、疑难、有可能触发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对于恶意投诉或无理上访的行为,要及时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切实解决执行中的障碍和难题
二要讲究执行艺术,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理性、非静地面对“非暴力”抗法事件,要讲究执行艺术,加大执行投入,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来化解矛盾。
三要完善立法,加大惩治力度。首先,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有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各个方面予以完善。其次,修订《刑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包括“非暴力”抗法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要加强舆论监督与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要通过法制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非暴力”抗法者要公开予以曝光,让人们树立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有效遏制“非暴力”抗拒执行现象,进一步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