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构建“四个体系”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稳步提升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0-31 浏览次数:959
本网镇江讯:2005年,丹阳法院行政庭被省高院授予首批“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以来,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更新司法理念,构建行政审判工作“四个体系”,确保审判质效继续保持领先优势。
一、以审判质效为着力点,构建规范化制度体系。
创建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以来,丹阳法院先后制订、完善了《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审、执若干规定》、《行政案件评议办法》、《疑难复杂案件集中讨论若干规定》、《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流程》等相关制度,并设立案件质量、效率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审限通报,着力构建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制度体系,改变过去六种做法。一是强调共同阅卷,改变过去承办人一人阅卷;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改变过去承办人一人主导;三是规范裁判文书,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四是推行辩论评议,改变过去评议案件走过场;五是尝试表格评议,改变过去笼统的认证方式;六是提倡合议定案,改变过去案件层层审批制。
二、以定纷止争为关键点,构建规范化协调体系。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院按照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审判方式,通过“五明”协调法,化解“官民”积怨,真正作到案结事了。
一是以庭审为主,查明案情进行协调。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过程和庭后宣判前三个阶段,以庭审为主,庭外协调,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二是以事实为据,释明法理进行协调。充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积极疏导当事人的思想,针对事实找准调解的依据,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以证据为准,辩明是非进行协调。指导当事人举证,查明纠纷争议的焦点,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运用证据明理析法,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以策略为谋,说明责任进行协调。对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应当通过其它渠道解决问题的,向其讲明不合理的理由,促使其打消诉讼念头,主动撤诉。做好被告工作,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指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促使其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成赔偿协议,撤诉结案。
五是以症结为本,指明方向进行协调。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行政“一把手”交换意见,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败诉的理由,提出整改措施。使行政案件不但得到了及时处理,规范了行政执法,同时又提高了行政审判的权威性。
三、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构建规范化服务体系。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丹阳法院又主动服务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在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同时,纠正行政主体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是坚持司法为民,完善便民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十项便民措施,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科技审判法庭的优势作用,着力在规范案件流程接点上狠下功夫,严格掌握网上审限变更的审批、通知手续,防止隐性超审限现象,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履行监督职能,做好人民卫士。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裁决,以行政审判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及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实行严格审查,维护监督依法行为。
三是拓展审判职能,提升服务意识。通过法律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加强与行政主体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意识,有效改善行政执法效果;通过推行“事先指导”制度,将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积极主动帮助行政主体完善听证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听证机制,畅通行政相对人陈诉和申辩制度,有效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促进了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度;通过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及公民旁听案件,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四是强化非诉执行,支持依法行政。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中,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在对当事人履行能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一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结合案件情况,讲究执行的方式方法,维护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四、以司法公正为根本点,构建规范化审判体系。
丹阳法院坚持“规范庭审程序,强化庭审功能,以程序促实体,以公正保质效”,从行政审判的各个环节入手,逐步加以整改提高。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确保庭审效率。积极建设科技审判法庭,实现数据、语音、图象三网合一,所有庭审均可实况直播和同步录象;二是规范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形象。开庭前,干警做好接诉接访工作。开庭中,法官、书记员、值庭法警,规范着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使用“法言法语”。庭审后,做到释明法理,有问必答,突显法官权威,树立了良好形象;三是规范司法程序,强化庭审功能;四是规范听证审查,彰显法律权威。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积极开展了听证审查工作,并结合收案特点,尝试集中听证审查方式,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