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在岗培训也越来越被各级法院重视。根据笔者对法官在职学位学习和其他法官在岗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对法官培训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做了一定的思考,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官培训存在一定的不足,现就法官的在岗培训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法官在岗培训的必要性

法官的在岗位培训,从其性质上来讲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一种继续教育,它既不是法官取得任职资格的必备经历,也不是法官初任上岗时的“岗位实习”,而是一种与时代相适应的、有计划地对法官进行的一种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在职培训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法官进行在职培训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培养专业型法官。这一点也是法官培训的最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曾在基层工作多年,无论从自己办理案件时感受或是与其他法官的交流中都能发现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法律变更快,不断有新的法律出台,不断有新类型的案件诉诸法院,同时不断有旧法律的废止,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大家都特别重视实践,很容易忽略理论的学习,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很容易因为跟不上时代而出现偏差,普遍认为进行在职培训十分必要。2、就法官队伍的现实现状来看,法官队伍面临老化,结构多元,新老交替缓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文化素质和法学理论功底较浅,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法官要不断地再学习,再充电,因此法官在岗培训无疑是补充这些不足的有效途经。

二、目前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不足

1培训内容比较单一。为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我们对法官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是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2、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技能培训,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除了对现有法律、新出台法律、法律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应当为其提供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讨论,尤其要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目前的培训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满堂灌输的填鸭式教学,这不利于法官能力的综合提高。

3、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目前许多法院和法官将培训作为一个任务,培训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为了干部积分、或者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将培训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正确对待,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4、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法官将培训看作是放松消遣的好机会,虽然培训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一定的压力,但考试的形式主义更加明显,也没有将学习成绩和实际效果没有纳入晋职晋级之中。

5、师资力量不够强。目前法院内部的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这种状况下的培训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更难达到培训的目。

三、加强法官培训的几点想法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广的系统工作。针对当前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培训教师尽可能地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由有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要把法官培训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对不同档次的培训规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对同批次的考核也该按照法官的考试成绩、日常课堂表现等分级考核,以此推进培训的效果,确保培训的质量,切实改变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的局面。

(三)在培训内容上应侧重加强法官知识水平、职业道德、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新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提高法官分析法律精神内涵的能力。另外有必要加强案例在培训中的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案例教学可以给教师与法官提供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变的体验,缠绵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中,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

(四)强化对培训的组织管理。目前的培训大多都是由法院在系统内组织实施,由于参加培训的人员都来自法院系统内部,且许多都互相熟悉,组织人员和教员碍于情面对随意缺课或其他不规范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利于培训工作的开展,不但弱化了培训的严肃性,而且浪费了资源。故有必要针对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组织管理措施,必要时给予规范者处罚,高出课率是培训取得好效果的前提条件。

(五)建立法官培训的多元化。目前,法官培训的方式多以上级法院组织培训,法官在职自学等,但其功利色彩较浓,从真正提高法官业务理论水平的角度出发,在抓好已有培训方式的同时从以方面进一步加强:一是开展法官上下交流挂职锻炼;二是组织短期法律适用实务研讨培训;三是组织法官承担专项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四是组织专家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讲座;五是组织典型案例研讨争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