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调解作为法院结案的一种重要手段,省时省力,并且还节约诉讼成本,因此邳州法院非常重视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为了能够更好地运用调解结案,该院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四调解”制度,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立案前调解。在立案庭建立调解室,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先行了解有关诉讼理由、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当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予立案。  

二是庭审前调解。答辩期满前,承办法官采用电话通知、托人带话、调解邀请函等形式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承办法官一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立即向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报告,由庭长在案件开庭之日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是诉讼中调解。案件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性质的特点,在庭审的不同阶段适时组织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当事人陈述主要诉辩观点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结束前后组织调解。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就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在判决宣告前阐述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的意见后,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   

四是判决后调解。案件判决后,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化解纠纷,有的甚至仇怨更深,所以承办人仍要想方设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然案件是在调解不成后才判决,但是在宣判后,当事人的想法就可能有所改变,再进行一次努力,就有可能促成和解。调解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的调解相结合、亲属讲与朋友劝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尽最大努力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