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巡回法庭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作者:杨贵亮 发布时间:2007-10-25 浏览次数:1366
本网徐州讯:金秋十月农事忙,和谐司法遍城乡。
老人名叫侯传仁,今年78岁,家住铜山县大彭镇侯楼村3组。老伴杜长兰与其同岁,均为当地老实巴脚的农民。老人一生共有三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已去世。几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由于两位老人年岁已高,加上身体不好,长期吃药打针,生活难以为继,虽说三儿子对老人较好,但生活也不富裕,一人无能为力,其他两个儿子对老人的日常生活很少过问,且兄弟三人互相闹矛盾连老人基本生活费都不愿给付。三个女儿出嫁在外,不便顾及老人。两位老人万般无奈,一气之下,将6名子女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三子三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50元,三个儿子另外每年给付口粮小麦900斤,并解决老人的住房及今后的看病费用。
鉴于老人行动不便和该案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县法院民庭的巡回法庭设在了村委会,由主审法官张勇运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两位老人作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六个子女作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巡回法庭上,被告人长子侯孝民辩称:老人的场地、自留田、责任田等放在一起,老二侯孝田、老三侯孝影一人一亩四,我一亩二就行。老人,我们该怎么赡养就怎么赡养。我不同意老三侯孝影用老人的地跟别人换。关于老人住房问题,我们有协议书。
被告人次子侯孝田辩称:老人的事,我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俺家老人的东西平均分。先把地弄好再说老人的事,从哪引起的从哪先解决。去年,我孩子长大了想用老人的自留田盖屋,二老也同意了。因为老人的地没有平均分给三个儿子闹的矛盾。只要老人所有的地平均分,我什么意见都没有。老人该怎么养就怎么养。
被告人老三侯孝影辩称:老人的自留田已经平均分过了,最后就是因为打麦场引起的矛盾。麦场都是按户分的,麦场本来是我和老二两个人的,老大另有一块场地。本来这个场应该我和老二平均分的,但老大占我的一份不愿意退。对二老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人长女侯孝美辩称:我只要俺父母有住处。侯孝影用一分场地与张成良换的地盖的屋。张成良死后,侯孝民去要侯孝影与张成良换的这块地,张成良的家人不敢种,才引起的矛盾。
被告人次女侯孝梅辩称:我对老人的起诉没有异议,只要是老人能平平安安地度过晚年就行了。
被告人三女侯孝丽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侯孝梅的答辩意见一致。
事实情况究竟怎样呢?经法庭调查和审理查明,侯传仁、杜长兰两位老人从村民小组共分得水田地2.8亩、二级地1.05亩;同时,在参与分配生产队的一亩场地时,与次子侯孝田、三子侯孝影作为一大户一起分得四分之一场地(约0.25亩);长子侯孝民一家单独作为一大户独自分得四分之一场地(约0.25亩);案外人本村村民侯孝夫、侯孝升各分四分之一场地。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体实践。在我国现阶段,国家与集体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135元。据此,两位老人每月的生活消费支出合计为689.18元。由于二老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承包的责任田已分别分给三个儿子耕种,要求三个儿子等兄妹六人每人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50元及侯孝民、侯孝田、侯孝影兄弟三人每人每年分别供给二老小麦
根据以上情况,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并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村风民俗和家庭美德教育。经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孝民、侯孝田、侯孝影、侯孝美、侯孝梅、侯孝丽从
二、被告侯孝影于
三、被告侯孝民、侯孝田、侯孝影、侯孝美、侯孝梅、侯孝丽从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侯孝民、侯孝田、侯孝影各负担30元,被告侯孝美、侯孝梅、侯孝丽各负担20元。
至此,一起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在场的村民对法院的调解协议认为公平合理,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随着离去的人群,两位老人颤微微地握住张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巡回法庭开到家门口,解决了俺们的后顾之忧,感谢人民的好法官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今后俺们再也不要为安度晚年发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