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针对近年来群体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滨海法院蔡桥法庭在工作中,以高标准“四最”要求,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纠纷案件。自2006年以来,该庭处理了辖区内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类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280余件,调解撤诉率在68%以上,执行率达90%以上,无一起矛盾激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最快速度。处理群体性纠纷,该庭特别要求做到速度最“快”:到达案发现场快,立案、保全、送达快,力争在短时间内稳定事态,缓和当事人情绪。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党委要求法院协助工作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材料齐全的,必须在半小时内办好立案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当天完成保全工作。

二、最准角度。该庭通过调研,总结出群体案件的角度包括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利益的平衡点、法理情理的融合点。通过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底线,使当事人对涉案争议的法律知识全面了解,从而得到沟通,相互谅解;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更高的层次上进一步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就可以使当事人化解积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最佳尺度。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执行中,依法灵活运用各种强制措施,一方面要把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为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矛盾激化,这就需要在工作中找到最佳的尺度。蔡桥法庭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诉求多元化的特点,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尺度,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政策的要求,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四、最优梯度。在处理群体性纠纷过程中,该庭以一定的梯度,强化“四个优先”的工作模式。一是情况紧急优先。对情况紧急的,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对立严重的,适当缓和处理。二是情绪较缓的工作先做。对部分对抗情绪轻微、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先做工作,使这部分案件先行处理,以带动其他案件的处理。三是弱势群体优先。对案件涉及弱势群体、下岗职工的,优先处理。四是调解结案方式优先。对所有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求一律优先做好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即使无法调解的案件,也努力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