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5,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某电镀化学品有限公司,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公司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品牌的7张摄影图片,用于其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元、查档费100元,合计52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镇江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电镀化学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像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去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图片类侵权案件大幅递增,今年又呈现翻番之势。一些企业、公司、出版社、报社、旅行社等单位,为了进行广告宣传,提高知名度,未审查图片的来源是否合法,亦未经图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从网上下载和光盘上复制图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一旦图片著作权人将其告上法庭,其将承担败诉赔偿的风险。据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介绍,涉嫌侵权的图片案件是类案,且量多、集中度大,著作权人采取一次集中取证,分批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取证的途径主要是从报纸、杂志、户外广告中获取侵权证据。由于有些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于免费使用图片,忽视了使用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要经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要交纳许可使用费,否则便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个别单位被起诉后,报有抵触情绪,在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不积极处理问题,而是拒绝调解和参加庭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又感到很委屈。在此,法官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商业使用图片时,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用于商业目的的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分清责任,谨防商业宣传中的图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