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因事故死亡,养女遂委托死者生父处理赔偿事宜,生父获得赔偿款,隐瞒了部分,扣减了相关费用,养父与生父达成协议,后养父获知生父隐瞒赔偿款,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菲生父母因计划外生育,遂将刚出生的小菲送养给同村同组的郭某领养。郭某智力残疾,一直未成家,小菲在养父家实际是郭某的母亲代为抚养,小菲的户籍资料也反映是郭某的养女。小菲在郭某家生活期间,小菲的生父母对其的生活一直有所照料,随着小菲年龄的增长,其经常在两家走动,后来则基本固定在李某家生活。2008516,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一直由生父出面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后郭某的母亲以郭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委托李某处理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事宜。事故共获得赔偿款合计210180元,该款由李某全额领取。郭某家人向李某要求给付赔偿款,双方商谈未成,遂经他人调解,就赔偿款10万,扣除相关费54000元,双言达成李某给付郭某及其母亲23000元的调解意见.后李某将一张23000元的存单交给郭某的母亲,由其接收了该存单。后郭某方认为在调解时李某仅称赔偿款一共10万元,隐瞒了11万多元的赔偿款,且郭某哥哥的行为并不能代表郭某及其母亲,李某作为受委托人,应该将领到的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委托人,双方遂又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夫妇为小菲的亲生父母,但在小菲出生后即被送养给原告,并作为原告的养女登记户籍资料,按照我国当时对收养方面的相关规定,原告与郭艳之间形成养父与养女的关系。在小菲遇交通事故死亡后,虽然一直都由被告李某出面到法院处理赔偿事宜,但其是基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其出具委托书,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被告李某在此诉讼过程中所领取的赔偿款应属原告郭某所有,故作为受委托人的郭某应将领取的赔偿款交付给委托人郭某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在诉讼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可要求郭某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对于在调解时,就基于赔偿款是100000元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剩余的110180元隐瞒占有显属不当,该款属于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依法作出了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郭某人民币11018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