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双方便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共同财产分配中,对一些财产分配遗漏,后妻子向丈夫要求再行分割遭拒,遂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遗漏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吴某与丈夫管某因感情不和,于2010423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但对共同财产所列项目中有遗漏,对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鸡房、饲料间(鸡房和饲料间均未有权属登记)以及添置了鸡房内的鸡笼、饲料间内的蓄水池和鼓风机未作分配。夫妻在庭审中,对该些财产的价值一致认可为8万元。

 

庭审中,丈夫称妻子在离婚时其处有26000元鸡蛋款未作处理,妻子表示虽然没有该款,但同意另外给付丈夫12000元。因妻子是外地人,表示经营鸡房等财产不方便,其表示仅要求丈夫给付其相应的价款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原、被告离婚时未能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鸡房、饲料间以及添置的鸡笼、蓄水池和鼓风机的价值进行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价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鸡房和饲料间因未有权属登记,本院不宜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但该部分财物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鸡房和饲料间以及饲料间内的蓄水池由被告经营使用,鸡房内的鸡笼、饲料间内的鼓风机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价款30000元。关于被告提出的鸡蛋款,原告同意给付被告1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上述款项冲抵后,被告应给付原告18000元。遂作出共同财产鸡房、饲料间和蓄水池归被告丈夫使用,鸡房内的鸡笼、饲料间内的鼓风机归被告丈夫管某所有;被告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人民币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