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依法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重阳节前夕,海门法院切实为老人所急,替老人担忧,确保老年人生活有着,老有所养。该院在依法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及时地执行赡养案件,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住海门市四甲镇靶场村梁水香老太,现年76岁,膝下生育三子一女,现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200512月,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向法院起诉。20061月,海门法院作出判决,由四子女分别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70元,老人医药费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依法履行。20071012日,原告梁水香以长子未履行下半年生活费为由,申请法院执行。该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派员前往四甲镇执行。经反复做其子思想工作,其儿当即给付了应履行的赡养费用,梁老太为此感激不尽。

原告施承德、朱兰珍,夫妇俩均为70多岁,系海门市开发区民生村人。20074月,两原告以赡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施裕达支付生活费和医药费。同年48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同时给付原告诉讼前的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为此,原告于同年10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执行人员首先对该案进行调查,了解到被告目前在一企业工作,月薪1000多元,尚有履行能力。同时即通知被告到执行局谈话,经耐心教育,进一步讲明利弊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表示保证在一日内设法借款后履行。当日下午,被告即将应履行的赡养款送到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