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为“小三”买房同居 分手后男子讨房被判驳回
作者:张爽 蔡鸣春 发布时间:2011-11-21 浏览次数:376
李强和赵敏于2007年发生婚外情,同居期间李强分2次共出资20万元作为首付,以赵敏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本市2套房屋用于共同居住。后李强要求在其离婚后和赵敏结婚,但被拒绝。李强认为受到欺骗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2011年11月1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敏返还李强借款80000元,驳回李强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
李强和赵敏原本是同事,在工作过程中,日久生情,为了能与赵敏生活在一起,也为了以后两人的关系长久保持下去,经赵敏提出,李强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9年7月分两次出资20万元以赵敏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本市两套房屋。2010年初,李强的妻子发现了两人的关系并向其提出离婚,李强将情况告诉了赵敏并称离婚后要与其结婚,没想到赵敏听后拒绝了李强的要求。愤怒的李强将赵敏告上了法院,提出二套房屋是其与赵敏为共同生活而购买的,应属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已断绝关系,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强出具了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和证明两人婚外情的录影资料,而赵敏称自己为了买房向李强借款20万元,但借款已经分两次于2010年3月15日和4月25日向李强的银行账户以转账存款的方式偿还了10万元和2万元,尚欠8万元,有银行的转账回单可以证明。赵敏认为自己与李强并未同居,且二套房屋是其个人购买,并非李强所说为共同生活购买,不应当作为同居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婚外男女感情,但并不能证明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双方财产混同。争议的二套房屋系以赵敏名义购买,李强未能证明双方具有房屋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强主张上述房屋为共同财产,既不能证明具有法定的财产混同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双方有共同所有的约定,故对李强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估价并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赵敏向李强的借款,赵敏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赵敏向李强返还借款80000元,并驳回了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