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淮阴法院针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案情较复杂等特点,不断强化民商事案件及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建立了“四三三”调解工作新模式,今年1?9月,该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61.17%,刑事附带案件调解率达73.6%,取得了“双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一是推行“四个到位”,即庭前协商到位、保障兑现到位、政策激励到位、平衡助推到位等“四个到位”调解新方法。该院要求审理法官多做调查摸底工作,在开庭前及时掌握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适时营造调解契机,让被告主动赔偿或由被告亲属帮助赔偿;审理时询问被告人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赔偿打算,帮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初步摸清赔偿渠道,适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建立兑现基础;对于双方能达成调解的民事案件,鼓励原告撤诉,不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免部分诉讼费。对于自诉案件中民事部分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鼓励原告自动撤诉;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向被告人明示有关法律精神,对积极赔偿的,在量刑幅度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原则,以此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主动性;对赔偿数额一时达不成协议但尚存调解可能的,依法初步核定赔偿数额,作为赔偿基数,以此设立“平衡秤”促进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赔偿问题,力促调解解决纠纷。

二是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该院要求,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采取强制措施与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相结合;法院主持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结合。同时要求,调解中必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强化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防止强迫当事人调解;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指导思想,绝不搞硬性调解。

三是坚持“三个步骤”,即第一步辨是非、明责任,通过法官释明案情,使当事人了解事实和明确责任;第二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每一个案件,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找准争议焦点,选准突破口,突出调解的针对性,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融法于理,促成案件调解;第三步把握火候,进行“冷处理”,在经过前两步调解不成时,先把矛盾放一放,给予缓冲时间,让当事人彼此冷静,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避免矛盾激化,给双方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从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