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实行“三项风险提示”制度获好评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10-11 浏览次数:840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通过实行“三项风险提示”制度,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从而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诉讼风险提示”。即在立案时告知由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与未支持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进行举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支付令风险提示”。针对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致使支付令失效的,申请人所交的申请费法院不予退还的特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支付令案件的申请费是“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就大大增加了支付令的费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支付令案件,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会更大。为此,在支付令风险提示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要盲目使用这项权利,尽可能的利用其他维权途径进行解决,避免由于申请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执行风险提示”。即告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按申请执行人须知中相应条款办理,超过期限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在执行阶段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相关线索,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该提示对于推行执行公开,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