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心理学知识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的巧妙运用
作者:张明广 发布时间:2007-10-09 浏览次数:1486
引言
这是一个有着42名被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原告是邻县的一个农民,被告是法庭所在地一个村子里整整一个组的42户农民。原告大老远的跑到本地来承包了89亩土地搞规模种植,但是正在他憧憬美好收成的时候,土地所在组42户农民自发地把土地给“分田到户”了,被告们的理由很简单,世代在此居住,没有土地怎么活?干部承包土地没有通过群众,所以不用客气,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吧。矛盾势不两立。
在整个的案件处理中,各方当事人均经历了心理的重要转换过程,从最初的坚决不让步,到后来经过法官对利益的恰当调整,渐渐达成调解协议。作为案件承办人,感悟到了心理学知识如果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的得到巧妙运用,对案件的矛盾化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面的纠纷经过法官的心理疏导,作为镇村干部首先表态要从经济上补偿原告;原告表态只请求回收成本;被告代表则表态愿意让原告把已经种下的庄稼继续成长收获归仓。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心理起因
1、见利不平。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看到别人获利了,心理上感到不平衡,认为那是自己的应得利益,便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补偿失衡。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规避负担。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案外嫉妒。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合法维权。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法官应具备必要的农村心理学知识背景
基层人民法官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诉讼当事人受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传统文化以及认知水平、法治意识的影响,容易在诉讼活动中有情绪不好的表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不仅要有较高的智商,还要有较高的情商。所以,法官懂点心理学常识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的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诉讼参加人是有精神与意识活动的人,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一般的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性,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对一些特殊的性格心理的当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引导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性的事件,这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体现较为明显,经常表现为情感上的对立甚至形成剑拔弩张之势,所以,作为一个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如果能掌握民事心理纠葛的产生原因与发展过程,熟悉当事人的个性和思维方式,诉讼动机与诉讼需求,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心理互动和心理变化,“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情感疏导,那么无疑有益于推动民事诉讼进程、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由于受日常习惯影响,加之亲朋好友关系,在形成承包合同时,未注意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进行操作。在诉讼时,其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而被牺牲,这就使当事人感到自己在法律、道德和习惯上应当是无可挑剔的行为而被判为谬误或拒绝予以保护,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公正性怀疑的心理,引起他们的心理异常、情绪严重不安,对结果归因出现错误,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谓的“习得失助”心理①。这是当今严格证据规则下的副产品,只有牺牲个案的正义,才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推动全民族的法制化建设。
《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一个人在社会上无时无刻不在接受他人的暗示,也无时无刻不在暗示他人,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心理如果长期漫延,则会向社会形成严重的负面暗示:恶意欺诈者,将得不到惩处;诚信者将受到苦难,而且是在法律保护下!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还较低的情况下,就更易受这种暗示。如此, 将造成涉案上访的案件增多、暴力抗法的事件增多,被“冤屈”者以极端的方式如自杀或报复他人或社会等走向违法犯罪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巧妙地识别伪证,尽量减少“冤案”,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观。
三、作为审判人员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应做到“四心”齐备
处在农村法庭的审判人员,一定要意识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只有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才可以保持地方的和谐稳定,服务“三农”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审判人员在自身的心理上面首先要做到“四心”齐备:
1、树立“公心”。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2、引入“良心”。用良心的考量标准结合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3、保持“耐心”。在处理群体性土地承包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4、传递“爱心”。为了让土地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理解配合法院的工作,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向他们传递爱心,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四、探索心理学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的一些运用方法
1、深刻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目前,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心理具有复杂性,包括合法动机和非法动机;可变性,随着诉讼的推进,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随机进行转化;冲突性,包括认识上冲突,如对诉讼标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产生的认识冲突;或利益上的对峙和权益上的排斥,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对立。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针对这些冲突类型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诉讼参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才能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
2、时刻注意发现合理中的不合理。鬼谷子说:“人言者,动者,已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应必出。”意思是说:别人讲话处于动态,自己沉默,处于静态。所以,要根据别人的话来分析他的辞意。如果别人的话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反过来诘难他,那么对方,必定有应对之辞。即要及时抓住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地方,通过积极、含蓄的言语暗示,用间接的口气批评不实陈述的当事人,把他们引到正常的诉讼心态上来。本文引言中的案例中,承办人正是及时发现各方当事人合理要求背后的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指出,加以引导,才达成协议的。
3、站到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心理学上把这种举动称为共情(EMPATHY)②,指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对于共情,许多学者有着精辟的阐述。Mayeroff (1971)认为,共情就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共情,是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基础,这是一个具有心理学家品质的优秀的法官的最高境界。实践证明,当我们审判人员真诚的去关心当事人,从他的利益去考虑问题时,当事人往往会主动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4、运用积极的心理暗示。在处理群体纠纷时,适时地运用行为心理学上的物质接受法(如递杯开水)、改变距离法(如拉近谈话距离)、变换环境法和社会心理学上的增加氛围法、暗示法等策略来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和自认,提高法官当庭认证能力和案件调解成功率。所谓暗示,是指人或环境以不明显的方式向人体发出某种信息,个体无意中受到住处的影响,并做出相应行动的心理现象。暗示是一种被主观意愿肯定了的假设,不一定有根据,但由于主观上已经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竭力趋于结果的内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多使用积极的暗示,少使用或不使用消极的心理暗示,已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很着急,因为季节不等人,一旦法官引导他们进入自身要求积极迅速处理的心理环境时,互相之间会达成妥协。
结束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牵涉的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激发群体纠纷,影响地方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应该意识到妥善处理农村矛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的重大意义,如果法官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和一定的规则下能够将心理学方法在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地运用,那么,无论对司法的过程还是对裁判的结果,都会充满亲和力,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注释:
①徐伟 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批1版,第134页。
② 贾晓明:《共情的理解和适用》,ww.easemind.com/article/2004年10月。
参考文献:
1、《鬼谷子》〔战国〕杜栩撰,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美〕Lawrence S?Wrightsman著,吴宗宪 林遐等译《Forensic Psychology》。
3、〔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4、张安民:《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