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失效债务被重新确认后原担保人的责任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10-09 浏览次数:1549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又被重新确认的情况,那么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又该如何呢?笔者结合实例谈谈认识。
1988年2月,李某向某单位借款40万元,赵某为借款提供担保,3方签《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至
借款到期后,李某只归还本息合计5.5万元,余款及利息一直未还。某单位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借款期限是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李某与某单位约定的借款期限至
《担保借款协议书》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是,借款到期后的1个月内,如果果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由赵某负责为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这属于保证期间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某单位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故赵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又对某单位的债权重新确认,是果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担保人无关,因此担保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债务失效后债务人又在借据或《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重新确认了该债务,作为原债务的担保人该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经过原担保人的认可的,那么担保人就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未经原担保人同意,那么原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