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四项措施规范法官释明行为
作者:邵海林 蒋新建 发布时间:2007-10-08 浏览次数:856
本网徐州讯:为了有序开展释法答疑工作,丰县法院通过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行为,进一步增强了释法效果。1-8月,该院投诉率与去年同比下降2.3%;申诉率与去年同比下降6.4%;全院发改案件同比减少78%,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明确了立案和审理前的释明规定。对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规定在起诉与受理阶段由立案法官就诉讼风险及时行使释明权;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就提供诉讼证据方面应积极行使释明权,为庭审收集诉讼资料,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裁判信息。
二是明确审理和宣判前的释明规定。在开庭审理阶段,主审法官就诉讼程序应适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在宣判阶段,围绕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期限、裁判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进行详细全面的释明,以免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是明确判后和执行的释明规定。规定案件判决后,法官要对法律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释法说明;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法官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耐心做好其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尽可能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在执行阶段,执行员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释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
四是明确释法答疑当中法官的责任。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案件问题或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不按规定办理的法官给予通报批评,答疑要求主审法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