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四项措施”规范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作者:瞿建华 发布时间:2007-09-30 浏览次数:724
本网南通讯: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化解执行难题,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执行为民宗旨,真正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保障因交通事故及其他人损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等金钱给付案件中弱势个体的合法权益。南通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从去年开始建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并从四个方面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法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法院部门预算。该院依据苏财行[2005]6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积极依靠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密切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作为每年法院预算的项目固定下来,每年20万元的资金专款用于执行救助事宜。
二是以制度来规范管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使之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该院出台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试行)》和《关于〈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试行)〉补充意见?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从资金的管理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系统地作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健康、有序地使用。
三是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为了严格资金的审批程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该院严格各项审批手续,设计制作了《驳回专项资金救助申请通知书》、《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审批表》等,并严格规定各阶段的时间,确保阳光操作。
四是认真做好专项资金回笼的各项工作。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要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力度,力争尽早尽快将标的执行到位,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扣划专项资金发放款,保障专项资金垫付额及时回笼。为此设计制作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扣划回笼通知书》和《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待收回挂账案件明细表》,严格垫付资金的回笼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细水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