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6年6月,吴某私自为孕妇王某施行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受孕妇家属人民币2500元。2007年4月12日,东台市卫生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3、处以30000元罚款;4、吊销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吴某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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