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到22万元的执行款,为一起工伤赔偿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2年5月,钮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某家纺厂上班。同年7月,钮某从单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眼外伤、左眼眶骨折,相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六级。钮某向企业请求工伤赔偿未果后,便踏上了维权之路,企业主项某为逃避赔偿,用尽一切拖延仲裁和诉讼的伎俩。2014年3月,通州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家纺厂支付钮某工伤待遇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厂一直拒不履行义务,于是钮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袁东华拿到案件后,经查发现该厂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厂作为私营独资企业,在其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由其投资人项某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于是法官踏上了寻找项某之路。袁东华发现,项某于2013年1月在如皋新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仍用原名。袁东华先后两次前往如皋传唤项某,不料项某竟跳窗、翻墙溜走。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企业已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1月将股权由项某、项某妻子转给金某、郑某,再由金某、郑某转给许某、李某。表面上看,被执行人项某已经与该厂毫无瓜葛。

  找不到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企业也变更了股东,案件的执行似乎进入了“死胡同”。但袁东华从未放弃,经过仔细地调查,惊奇地发现,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主要客户未发生变化,股东金某、郑某系项某妻子的弟弟和弟媳,许某、李某也与项某私交甚好,更关键的是许某的银行账户只是用来发工人工资,并无其他用处。综合各组证据,“神探”袁东华发现,项某为逃避债务,采取躲避、拒不申报财产、异地办厂等手段,规避执行,且情节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债务应由如皋这家家纺公司承担。变更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再无话可说。

  2016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钮某22万元整。经历了几番波折,执行法官终于为当事人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