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到户外游乐场游玩。其中游乐场里的滑梯、沙地、气垫床很受小朋友的喜欢。由于一些游乐场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监护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纠纷屡有发生。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儿童在游乐设施上玩耍,意外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

  2015年6月7日,三岁的原告由祖父母携至被告朱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内的幸福童年游乐场(该游乐场由被告朱某经营)游玩时,由于滑梯较陡及滑梯底部无缓冲措施等原因,造成原告下滑至底部时冲击力过大致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旋转移位。原告家长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因差距较大而未果。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均未果。因事发时原告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祖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对原告尽到其应尽的监护职责。由于其祖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导致原告受伤,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虽在游乐园入场处张贴了入场须知,但在近40平方米的游乐园中却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故其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其与被告朱某之间形成的租赁关系,被告朱某经营游乐园所使用的淘气堡经检测为合格产品,且原告的受伤并非因为经营场地的原因导致,被告朱某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告与被告朱某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由原告与被告朱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承办法官建议,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玩耍时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到了游乐场就将所有责任都交给对方,自己放松安全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取得联系,并保留现场证据及治疗等相关票据,以便日后维权。此外,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游乐场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