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遗失包裹应全额赔偿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6-01-26 浏览次数:670
快递公司遗失包裹,并认可包裹的价值,托运公司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果,后向法院起诉。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释明法律、组织调解,快递公司主动赔偿了托运公司全部损失,托运公司撤回对快递公司的起诉。
包裹丢失 快递公司只赔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
镇江一家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顺应形势,早早就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也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故经常需往外省的客户公司寄送产品,为确保产品安全迅速到达客户指定地点,金刚石公司选择了一家国内知名快递公司。
2014年8月16日,金刚石公司联系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将价值5000余元的产品委托快递公司寄送到深圳市客户手中,并填写了发货单,快递公司员工验货后收取运费50元。可没有想到,平时三天就到的快递,怎么这次一个多星期了客户还是没有收到货。
于是,金刚石公司便找到快递公司问询情况,经查询该包裹已于8月19日不知去向,金刚石公司只得给客户补寄一批产品,造成损失5050元。
补寄后,金刚石公司便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5050元损失,而快递公司拿出快递单,称上面用加黑字体载明了“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公司免除本次运费,同时如未购买保险的,最高按运费的九倍赔偿损失”,金刚石公司在快递单上签字就说明认可了该条款不,故只能赔偿金刚石公司450元。
金刚石公司一算,这还不到货物实际损失的十分之一,当然不答应,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格式合同 快递单加重消费责任的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邮政法》规定,快递包裹的损失赔偿,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快递公司依据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主张限额赔偿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单上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规避快递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属无效条款。
通过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快递公司释明,快递公司主动向金刚石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案件快速解决,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法官也提醒大家,不是所有包裹丢失的情形都能得到全额赔偿,作为寄件人还要举证证明寄送货物的事实及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寄件人要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金额以及寄件时间等,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特别是寄送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应事先声明,并保留书面证据。如不想为了赔偿打官司,快递贵重物品选择保价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