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养生意识的增强,近几年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功效被大肆宣传。但很多人不知道,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近日,消费者赵女士就她在药店买到的问题孢子粉展开维权,经吴中法院调解,她获赔4万余元。

  2014年11月30日,赵女士在某药房购买了由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4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每盒净重500克,单价为每克3.8元,共计支付了7600元。事后她发现,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该产品既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女士起诉要求某药房退还货款76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76000元。

  某药房则称,孢子粉原系蔬菜制品,属干制食用菌,某食用菌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后因国家将此类食用菌不再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规定为需要取得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现生产商正在办理批文。其同意退还货款,但涉讼孢子粉并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人身损失后果,不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涉讼孢子粉外包装上未标示配料表、规格、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保健品批准文号,也无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中称: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粉孢子产品予以查处。

  据此,吴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药房支付赵女士41800元,同时赵女士将4盒孢子粉退还给某药房。

  法官点评:本案中,涉讼商品为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而其外包装未标示保健食品标志及相应批准文号;另涉讼孢子粉未对成分、保质期限等信息予以标示,故认定涉讼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至于被告关于生产商具有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的生产资质及孢子粉质量合格的抗辩意见,因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明文规定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得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涉讼孢子粉的生产商未取得相应批准文号,违反国家规定。被告关于原告诉请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应受到实质损害的抗辩意见,因《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并未规定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应以受到实质损害为前提,被告的此抗辩意见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