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范围,这已是基本常识。那么,如果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摔下来,被车辆碾压致死,在本车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其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该乘客的近亲属获赔35万余元。

  2014年7月27日18时许,耿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滨海园区某路口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后部与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耿某车上的五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宋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9月1日,南通市公安局认定该起事故中,顾某与耿某承担同等责任,受伤的五名乘员无责任。顾某和耿某所驾驶车辆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受害人宋某在事故发生时相对于耿某所驾车辆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对此,安邦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宋某是在车辆之上,即使其被甩出车外致死,此种情形亦无法认定其瞬间转化为车外人员,其仍属“车上人员”而非交强险及商业险中所称“第三者”。根据法律规定,车上人员不属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故安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致。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应当认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宋某确系耿某所驾车上乘员,但由于该车在转弯过程中与顾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将其从车上摔下来,随后经碾压致死。因此,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不是在耿某所驾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故安邦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据此,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89427.51元。连同耿某、顾某、人民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近亲属合计受偿353770.86元。

  该案宣判后,安邦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