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时未收回借条15年后遭其家属索债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次数:519
2000年10月,李宏因做生意需要向孙红秀之夫王清亮借款5000元,并向王清亮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按6厘计算,而王清亮于2012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
孙红秀之子王小波大学毕业考到常州某单位上班,孙红秀母子就在常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8月份的一天孙红秀回到老家收拾东西准备搬至常州新家时,发现了这张借条,当日孙红秀拿着借条到李宏家向李宏讨要这5000元及利息。而李宏则说钱已经于2001年8月初就还给了王清亮。故孙红秀母子一纸诉状将李宏告上了法院。
李宏辩称,该借款是我借的,大约在2001年8月,李宏找我说孩子开学要钱,我就到李宏家将本息计5300元现金还给李宏,李宏将钱接过去后,说借条找不到了,他不会赖账的,我也就没有坚持要求退还借条。
李宏还找来了三名证人来证明钱已归还,但三证人都只是听说、猜测李宏是去还钱给孙红秀的,但其并没有在“还钱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宏出具借条向王清亮借款,则李宏为债务人,王清亮为债权人,王清亮有要求李宏归还借款本息的权利。现王清亮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孙红秀、王小波依法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李宏抗辩借款本息已经偿还,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三证人都证明,大约在2001年的某天,孙红秀向李宏要钱,后又看到李宏去孙红秀家,听说、猜测他是去还钱给孙红秀的,但其并没有在“还钱现场”,法院不足以采信。在借贷关系交往过程中,借款人现金归还借款本息,在出借人不能退还借条时,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而李宏不能出具收条,故过于信任的交易风险应由李宏自行承担。债权人王清亮生前和被告约定借款利率“6厘”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法院判决李宏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析法:借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当债务人还款后,理应将借条抽回,即便债权人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也应让债权人当场写下收据。
值得提醒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及时将借条收回,有的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也不出具借条,这就为很多特定条件下借款双方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此建议,在还清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及时将借条原件收回,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