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车辆受损负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先行赔付车主
作者:范晟程 郑清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次数:600
市民杜先生最近遇上了烦心的事。不久前,他驾驶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先生和对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杜先生支付了轿车修理费37300元。但当杜先生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执。
“买保险就是买个安心,现在出了事故却不全赔,那我还买什么保险?”杜先生十分气愤,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7300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先扣除对方交强险的2000元后按照50%进行赔付。咋一看保险公司的辩解似乎很有道理,杜先生也懵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先生为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在合法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对于该次碰撞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杜先生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虽然本案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存在第三者负有事故责任,但杜某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应扣除对方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应负担的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杜某35300元。而保险公司则自向杜先生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即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权利。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所以,若保险公司辩解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按责承担赔偿责任的,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机动车方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不分责任赔付。但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者并非就此免除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